〈高爾夫〉運動行銷的迷思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一個人耍寶￾N￾N￾N )時間20年前 (2004/07/23 20:5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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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運動行銷的迷思 yam 高爾夫球名家專欄 梁永斌 07-14 13:48 最近手上除了在籌備幾場年底國內的業餘及慈善賽事之外,也剛執行完 一場三對三的籃球鬥牛比賽,但是這期間我看到了一些連我自己都覺得 不可思議的現象,提供給網友們參考。 在三對三的比賽裡,很正常地循以往的慣例邀請知名球星來當「活動」 的宣傳代言人,參與記者會啦,開幕活動啦,閉幕的頒獎啦等等,照正 常的邏輯思考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可是卻接到某品牌的運動行銷部門打 電話來關切,說該名明星選手因為賽事的指定用球並非他們公司的品牌 ,所以不能出席活動與表演,會簽扯到球員贊助合約的權益。 當我聽到這裡的時候,其實我很肯定該品牌對權利的堅持(因為他們簽 球員也一定付出相當的代價),我雖然不懂雙方的合約內容條款如何約 束,但總覺得奇怪,奇怪的原因在於,如果當初雙方的合約有限定,參 與的活動裡面不管大或小的贊助商(活動中可能有很多不同形式的贊助 商),只要存在有品牌或商品競爭性的都不能參與,那就是球員違約囉 ,當然可以依法論法,但是如果沒約定,硬要說指定用球是"S"牌所以 球員不能出席,那麼許多NBA的球星就不能大喇喇地參加NBA賽事了。因 此,這中間存在的迷思是白紙黑字的合約到底有沒有辦法明定品牌與球 員或者球員參與活動的權利義務??如果不行,那是執行人的素質問題, 那是運動行銷的一大隱憂,如果可以,為什麼要存在模糊的想像空間呢 ? 這個案例,讓我回過頭去思考,有許許多多的高爾夫好手,撞球高手以 及保齡球好手都不太願意參加比賽拿頭銜(除非獎金優渥),原因在於一 來出名之後私底下賭錢賺錢的機會大大降低,二來正式比賽對手強勁得 名次談何容易,最重要的是成名前與廠商的合作往往是成名後與品牌或 贊助商合約中的最大困擾,其實,國內沒有專業的運動經紀制度是主要 原因(因為國內沒有市場規模足以形成經紀制度),但是國人對於法律常 識缺乏的程度也實在令人汗顏,連最基本的求助於專業律師的基本觀念 都缺乏(因為這要花錢),才是造成運動推廣的阻礙。 這次的事件,之前不會沒發生過,往後也絕對不會就此絕跡,品牌,贊 助商,球員,運動行銷公司應該思考如何避免一再困擾運動推廣的合約 問題,才能把市場整個活絡起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4.19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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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10GhIM9 (Baseball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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