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灌] 美國科特洪水法對於職棒勞資關係的影響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無事莫生事 有事勿怕事)時間19年前 (2005/10/18 22: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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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文) 既然是個案判斷妥當或合理與否,事主即有機會得以在訴訟中表示意見,闡析其行為 實際上促進競爭的成分大過妨礙競爭,從而並不至於對交易或商業造成不合理的妨礙。 如欲認為事主的行為依照雪漫法第一條規定應屬違法,則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協議或共謀之行為 2 侵害或限制競爭之意思 3 實際侵害競爭 雖然如此,就運動產業所發生的反托喇斯事件而言,各大運動協會或聯盟的行為還是 經常遭論斷為違反雪漫法第一條;畢竟,無論「合理原則」或「當然違法」,關鍵仍然 在於個案所涉及的行為對於競爭到底有何影響。 接著來看雪漫法第二條:「任何人獨占、意圖獨占、或以結合或共謀方式與他人一同 獨占州際或跨國之交易或商業者,係犯重罪,....。」 (待續) -- 本季正妹 -- Rina Matsuki http://homepage.mac.com/y_aoto/PhotoAlbum29.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4.90
文章代碼(AID): #13LGVoRc (Baseball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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