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灌] 美國科特洪水法對於職棒勞資關係的影響
(續上文)
既然是個案判斷妥當或合理與否,事主即有機會得以在訴訟中表示意見,闡析其行為
實際上促進競爭的成分大過妨礙競爭,從而並不至於對交易或商業造成不合理的妨礙。
如欲認為事主的行為依照雪漫法第一條規定應屬違法,則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協議或共謀之行為
2 侵害或限制競爭之意思
3 實際侵害競爭
雖然如此,就運動產業所發生的反托喇斯事件而言,各大運動協會或聯盟的行為還是
經常遭論斷為違反雪漫法第一條;畢竟,無論「合理原則」或「當然違法」,關鍵仍然
在於個案所涉及的行為對於競爭到底有何影響。
接著來看雪漫法第二條:「任何人獨占、意圖獨占、或以結合或共謀方式與他人一同
獨占州際或跨國之交易或商業者,係犯重罪,....。」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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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正妹 -- Rina Mats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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