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灌] 美國科特洪水法對於職棒勞資關係的影響
(上次提到...1922年巴爾的摩聯邦球會案。)
隨著時間經過,多少也是有人會開始質疑「幹嘛只有職棒不歸反托拉斯法管」。
要嘛就該比照辦理,所有職業運動都有(或者都沒有)反托拉斯法的適用,不是嗎?
後生晚輩就只好幫前人擦屁股吧。像是1957年的「拉鐸比區告國家足球聯會」案
(Radovich v. Nat'l Football League, 352 U.S. 445) 裡頭,聯邦最高法院大力
澄清:「1922年的那個見解(職棒不歸反托拉斯法管)有其特殊事實背景(就是職
棒啦),只有在事實背景相符時,始能適用(所以你美式足球就沒這種好康囉)。」
另外像是1972的「洪水告昆恩」案 (Flood v. Kuhn, 407 U.S. 258),聯邦最高
法院也重申:「其他跨州經營的各式職業運動,諸如美式足球、拳擊、籃球,甚至
冰上曲棍球以及高爾夫,均應受反托拉斯法規範,而無前開1922年見解之適用。」
到1972年這個地步,其實聯邦最高法院自己也都快拗不下去了(喵的,給前輩害
死),只好硬生生擠出一些場面話,表示「像是反托拉斯法到底管還是管不到職棒
這麼大條的事情,應該留待國會詳加規劃探討,透過立法程序予以解決。」理由在
於:
1. 1922以來,「反托拉斯法管不到職棒」的見解也出現好一陣子了,國會雖然知
道有這麼一回事('50年代有辦過相關的聽證會),卻一直都沒有什麼動作。
2. 這幾十年裡頭,職棒事業也就這樣運作得好端端的。
3. 如果推翻1922年巴爾的摩聯邦球會案的見解,那職棒事業過去幾十年的運作,
在法律上又該如何評價?
4. 改變見解以後的相關配套措施,並非法院於裁判中即可規劃完整。
就這樣,抓著判決先例的拘束力(stare decisis),直說「我莫法度、我莫法
度」,反托拉斯法繼續管不到職棒;至於這個問題在國會裡頭究竟有多少人關心,
以重要性而論,順序有沒有可能排在挺前面(要知道議員大哥們可是很忙的呢),
就不得而知了。
(待續....)
(譯按)
「洪水告昆恩」算得上經典名案,裡頭主要牽扯到「保留約款」(reserve
clause)的問題。全文請參閱:
http://www.businessofbaseball.com/floodvkuhn.htm 。
(不吐不快)
遇上覺得離職不打交接清冊是天經地義、肯打交接清冊是老娘聖德的破X,唉。
這就是人蔘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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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正妹 -- Rina Matsuki
http://homepage.mac.com/y_aoto/PhotoAlbum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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