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 執委會
: (拋磚引玉。有請各方大德指教。文不盡意之處,也請多多包涵。)
: : 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Part 1), by Maury Brown, December 12, 2005
: : http://tinyurl.com/bfa5k
二、執委會(The Executive Council)
執委會是最常跟執行長產生互動的單位。如前所述,倘使執行長滾蛋,在尚未
選出新任或臨時執行長以前,係由執委會負責掌理相關事務。章程第三條則就執
委會扮演的角色以及肩負的職責予以規定。
首先來看執委會的組成(第三條第一項):
‧係由執行長以及八位球團代表 (Club members) (兩聯盟各四位)組成。
‧球團代表係由執行長提名、經過半數球團同意,始得出任。
‧球團代表任期四年,各聯盟每年須改選一名。
‧球團代表未能出席會議者,執行長得自行指派人選出席。
‧執行長及五名球團代表出席即可開議。
‧每位執委會成員有一投票權。
執委會的最主要職責即在於扮演執行長與各路人馬之間的橋樑與潤滑劑,負責
綜整協調其間的大小事宜,共同維持棒球活動的長久運作與發展;同時還負責聯
盟規章之解釋與執行,以及處理各種涉及選手契約及其相關規定的問題(第三條
第二項(a)至(c)款)。
除此之外,執委會享受負擔的權利義務大致還有(第三條第二項(d)款以下):
‧除球團集會期間外,執委會享有綜理所有涉及球團事務之權限,且不以憲
章劃歸執行長者為限。
‧執行長懸缺時,得提出建議人選。
‧執委會之主席,由執行長任之。
‧執委會成員因執行業務所支出之開銷或費用,聯盟不予補償。
‧執委會常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臨時會則得因執行長或過半數球團召集而
召開。
現任的執委會成員究為誰並未在媒體公開。最近的一批新血是'05年元月始加入
的紅襪大股東John Henry,以及教士的大股東兼董事長John Moorse;至於替換了
誰,也沒有對外公布。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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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正妹 -- Rina Mats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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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ufflin 來自: 61.70.164.90 (01/1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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