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 賽程、基金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慧劍斬毒龍 凝神返空明)時間18年前 (2006/03/12 13:3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Part 2), by Maury Brown, December 19, 2005 : http://tinyurl.com/e3rqn 六、球季與季後賽 規定在章程第九條。要言之: ‧球季期間,未經執行長同意,不得舉辦表演賽。 ‧季賽之進行,應依正式棒球規則為之。 ‧球季期間,不得更動球場之配置(形狀或大小等)。 ‧球團應配合明星賽之舉辦,提供與賽球員必要之服務;如獲選主辦該年度 明星賽者,並應負責準備所需之場地、設施、裝備。明星賽之日期與地點 ,應由執委會決之。 七、基金 規定在章程第十條。主要處理球團之間的營收分配,以及影音轉播相關事宜。 經全體球團過半數之同意,聯盟得授與執行長代表球團洽商世界大賽、聯盟冠 軍賽、分區系列賽、明星賽、季賽、春訓熱身賽、其他表演賽等電視、廣播或其 他影音媒體轉播事宜之專屬權利;惟執行長行使前揭職權以前,應先諮詢執委會 之意見,並徵得其同意。 國際影音轉播授權事宜,亦應專由執行長負責處理。 轉播權利金,應由執行長代表球團收取,並應將之存入基金,平均分配予各球 團。 基金所支應之項目如下: ‧球員福利相關事宜(the MLB Players Benefit Plan)。 ‧執行長辦公室及執委會之事務支出。 ‧會計年度結束時,至少應保留一千萬美元作為執行長辦公室之準備金 (reserve fund)。如執委會另定更高數額者,從其所定。 基金如有結餘,執行長得以之從事投資;惟投資標的應以經稽核及預算委員會 (the MLB Audit & Budget Commission) 許可者為限。如遭解散,餘額應平均 返還各球團。 基金應持續運作;惟於各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如經四分之三以上球團書面通 知執行長,表示解散基金之意思者,則應於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之。 (待續) -- “Predicting is tricky, especially about the future” –Yogi Berr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4.90
文章代碼(AID): #144x7ScB (BaseballSYS)
文章代碼(AID): #144x7ScB (BaseballS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