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 賽程、基金
: 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Part 2), by Maury Brown, December 19, 2005
: http://tinyurl.com/e3rqn
六、球季與季後賽
規定在章程第九條。要言之:
‧球季期間,未經執行長同意,不得舉辦表演賽。
‧季賽之進行,應依正式棒球規則為之。
‧球季期間,不得更動球場之配置(形狀或大小等)。
‧球團應配合明星賽之舉辦,提供與賽球員必要之服務;如獲選主辦該年度
明星賽者,並應負責準備所需之場地、設施、裝備。明星賽之日期與地點
,應由執委會決之。
七、基金
規定在章程第十條。主要處理球團之間的營收分配,以及影音轉播相關事宜。
經全體球團過半數之同意,聯盟得授與執行長代表球團洽商世界大賽、聯盟冠
軍賽、分區系列賽、明星賽、季賽、春訓熱身賽、其他表演賽等電視、廣播或其
他影音媒體轉播事宜之專屬權利;惟執行長行使前揭職權以前,應先諮詢執委會
之意見,並徵得其同意。
國際影音轉播授權事宜,亦應專由執行長負責處理。
轉播權利金,應由執行長代表球團收取,並應將之存入基金,平均分配予各球
團。
基金所支應之項目如下:
‧球員福利相關事宜(the MLB Players Benefit Plan)。
‧執行長辦公室及執委會之事務支出。
‧會計年度結束時,至少應保留一千萬美元作為執行長辦公室之準備金
(reserve fund)。如執委會另定更高數額者,從其所定。
基金如有結餘,執行長得以之從事投資;惟投資標的應以經稽核及預算委員會
(the MLB Audit & Budget Commission) 許可者為限。如遭解散,餘額應平均
返還各球團。
基金應持續運作;惟於各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如經四分之三以上球團書面通
知執行長,表示解散基金之意思者,則應於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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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i Ber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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