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聞] 阻日挖角 中職球員滿7年才准放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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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it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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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itla (のぶたパワー~注入!) 看板: Baseball
標題: Re: [新聞] 阻日挖角 中職球員滿7年才准放洋
時間: Sun Jan 28 19:29:52 2007
※ 引述《ranal (歐歐)》之銘言:
: ※ 引述《GDBS (打狗)》之銘言:
: : 這我也很納悶,不過之前板友也指出韓國也是一樣,自由球員
: : 轉隊要付年薪三倍轉隊費。我也覺得這似乎跟"自由"球員的精神似乎
: : 不太一致?不過之前也聽板友說過,自由球員制度的出現是為了保障
: : 球團~ ^^;
: 自由球員本來就是保障球團的,讓球員在期限內不可以任意轉隊,
: 算是確保球團可以用低薪水得到高報酬的球員......
: 不過話說補償三倍其實很多,日職好像是120%而已,
: 三倍是仿效韓職的,不過前陣子韓職也有了檢討的聲音出現了.........
: 然後七年限制,看看業餘好手有機會出國的這幾年還會不會加入中職吧........
: 怎麼會有聯盟想出這種讓自己招收不到頂尖好手的條款.............
自由球員怎麼會是為了保障球團才產生的呢?
從Curt Flood到Catfish Hunter,再到Andy Messersmith與Dave McNally,
都是為了爭取球員該有的權益而和球團對抗。
Flood首先對reserve clause提出異議,雖然最後在最高法院敗訴,但球團也
向球員工會做了讓步,並促成了仲裁制度。
Messersmith和McNally也是挑戰reserve clause,主張若球員不願與原球團簽
約,則球團只能擁有下一年的球員擁有權,再下一年球員即成為自由球員,而
這次仲裁官Peter Seitz認可了這個主張,同時Seitz也是審理Catfish的仲裁
官,並且讓Catfish成為了第一個自由球員。
(reserve clause是讓球團永遠綁住球員的工具,球團每年都擁有球員下一年度
的續約權,而球員若不接受合約,就只能離開球場。)
因此當時的球員工會執行長Marvin Miller代表球員與球團展開協商,而在1976
年重訂了basic agreement,裡面幾項協議包括最低薪資設限、組仲裁委員會負
責處理球員與球團間合約與薪資的問題、實施自由經紀人制度,球員可聘請經
紀人與球團談薪水、設立球員退休制度、簽約時球團應說明球員的工作條件,包
括球員打滿兩年後可重新談薪水簽訂新合約,打滿六年後可成為自由球員,但若
中途任意轉隊,則需付巨額賠償金。
到了1981年,因球團拒絕將部分轉播權利金撥給球員當紅利,並且企圖對球員薪
資設定最高上限,因而導致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罷工,最後也在雙方的讓步下達成
較合理的協議。之後透過不斷的協商,才有現在看到的自由球員相關的制度。
另外為了怕有錢的球團漫天出價挖自由球員,才會有補償選秀,保障沒錢的球團
在失去自由球員後還能補進新人,避免戰力過度失衡。這才是保障球團的地方,
至於自由球員制度裡當然都不會讓球員與球團兩方太吃虧,但它的精神是出自於
保障球員的權利,這是無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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