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丁仁
今天加班時 偶然間在運動新聞中看到這個名字(別問我為何加班時會看運動新聞)
印象中他曾經因為在選秀後又到美國去打球 而引起一些討論
個人對這個名字不熟 也對之前的一些爭論不甚清楚
加上熱門板面上總是討論沒幾篇就整個離題外加尖酸刻薄
要慢慢看文章實在是很累人 還是直接到這邊來問 順帶說些想法
綜合我所看到的 當初的情況似乎是--
葉在選秀會前很短的時間 才確定要到美國 兄弟不知道這件事
所以還是選了他 結果當然是人沒要到 選秀權也浪費了
至於葉有沒有在確定要去美國後、選秀會開始前 通知兄弟這件事
我看不出來 也還沒找到具體且可信度高的資料
然後過了一年 現在葉從美國回來了 而且依照新的規則 兄弟可以直接跟他簽約
不用重新選秀 葉也已經接受 目前在春訓當中
以上是我所認知的事實 不知道是否正確
以下則是我的想法、以及疑問
首先就是關於葉當初要去美國時 究竟有沒有告知兄弟球團這件事
請問是否有高人知道當中的詳情
當然 葉就算沒有告訴兄弟也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事
而且從各種跡象來看 兄弟在事前應該就聽聞過他可能會出國
因此就算兄弟因為選了他而損失了選秀權 也沒什麼好抱怨的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 如果葉曾經跟兄弟就選秀簽約一事有過交涉甚至承諾
那麼在確認要加入美國時 打通電話告知兄弟球團 我想該算是人情之常
而且技術上應該也沒什麼難度 連這件事都沒作到的話
我想也難以避免會有責難的聲音出現 這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 而是作人作事的道理
其次是葉現在回來了 而且似乎是透過新規定而不用經過選秀就直接進了兄弟
看到這則消息的第一時間 我也覺得蠻不合理的
選秀後談不攏 之後就該重新選秀才是 這不僅合理也是球界的常態
不過思考一段時間之後(嗯 還是在加班時) 我覺得倒也還有討論的空間
理由在於 以國內職棒的環境而言 比不上美日是明顯的事實
而且這樣的情況 不敢說永遠追不上 但是未來二三十年還比不上別人應該肯定的
球員在有可能前往美日的情況下 國內球隊吃虧是吃定了
如此一來不僅對認真經營的球隊是種打擊 對國內棒球運動的發展也不是件好事
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 勢必得就此作些特殊的考量
而不能單純照本宣科 照抄國外的制度
以葉的例子而言 個人認為可以考慮設計為
「在選秀會中被選中的球員 若是未和選秀球隊簽約而出國打球
則該球員歸國後若是有意加入原來選秀的球隊 則可以不經選秀直接簽約
但若是有意加入其它球隊 則需重新經過選秀」
如此一來 一方面球員出國的權利不受限制
二方面歸國後仍然有選擇是否和原本球隊簽約的權利
三方面也使原本球隊的損失得以降低
有趣的是 回家後上baseball板找資料 發現中職現行的規定似乎是--
「於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
而逕與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之球團
在3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3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球員締結契約者,
該球員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
換句話說除了針對原球隊的簽約時期作出限制
以及若是要加入其它球隊必須要參加「隔年」的選秀外
(不知所謂的隔年是什麼意思 語焉不詳)
跟我的想法幾乎是一樣的XD
甚至現行規定對原球團的限制還比較多 必須要在三個月內簽約完成
相對之下對球員則看不出有什麼明顯不利之處
(當然 前提是沒有透過默契要求球員一定要加入原球隊)
不過 個人稍微看了幾篇回覆 baseball板上似乎還是一片討伐聲浪
就某方面而言這個情形不令我意外啦 畢竟目前ptt的氣氛就是這樣
讓我覺得比較奇怪的地方是 似乎很多人把中職的規定內容給誤解了?
簡單提幾個用「[聯合晚報] 葉丁仁加盟兄弟 以中繼亮相」搜尋到的例子
1、編號第19922篇
「如果該球員『虛情假意』的跟球團凹了三個月以後,屁股拍拍就跑到國外去了呢?」
「不過其實兄弟的暗黑兵法還真是高
派葉丁仁去臥底,省了簽約金還有人免費幫你練二軍」
--
這篇似乎一開始就搞錯了 中職現行規定是針對球員回國後要加入中職時的情形
應該沒有所謂「跟球團凹了三個月以後,屁股拍拍就跑到國外去了」的問題?
其次所謂「派葉丁仁去臥底,省了簽約金還有人免費幫你練二軍」也很奇怪
首先這麼作最大的損失就是要損失一個選秀權 以葉的例子而言還是首輪選秀
不太可能用這種方式來從中得利 至於有沒有簽約金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2、編號第19927篇
「實務上以後球隊可以用這條行選秀綁人之實,例如跟幾名有意出國的年輕球員
私下談好,請他們通通去報名參加選秀,以後這些選手回國後該球隊就有優先吸收
權了。」
--
這篇說實話我看不太懂 首先是要如何跟確定要出國的球員談好呢?
球員如果要出國的話 應該沒必要跟國內球團有任何協議
球團花費了選秀權卻無法立刻補到人 日後也不能保證一定能得到該球員
雙方有理由作這種協議嗎?
3、編號第19948篇
「於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
而逕與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之球
團在3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3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球員締結契
約者,該球員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ꄊ
只要私下指導球員與該球團虛與委蛇一番,最後談約不成就好了。」
--
所謂的「該球團」看起來應該是指原本選秀的球團
那麼「私下指導球員」的應該就是其它球團吧?
不過其它球團就算想要人 也還是得重新選秀才行
跟新規定的缺點看不出來有什麼關連性
總而言之 中職現行的規定基本上我能給予正面的評價
畢竟比起過去全面封殺、十年條款之類的東西
這次中職的作法算是務實得多了
以現況而言 國外球隊簽年輕球員的情況應該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類似葉丁仁的例子很可能會再次出現 相關的規範還是得更完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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