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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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udre (foudre)時間22年前 (2003/12/21 18: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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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一點,想請教一下版大,如果職棒不適用於上述第七款,大眾傳播業,. 那麼演藝人員是否也同樣不適用於大眾傳播業?. 因為這兩種事業,性質算是很類似的,而「大眾傳播業」的定義,可寬可窄,. 狹義的話,則僅止於提供「傳播媒介」之從業人員,也就是廣電媒體的電子技. 師、攝影師、印刷人員... 等等,而演
(還有986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uans (正在搞墮胎中....)時間22年前 (2003/12/19 19: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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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Gida 看板]. 作者: hsuans (拋下洪教主時感動的眼淚) 看板: Gida. 標題: Re: [心得] 說真的. 時間: Thu Dec 18 08:01:50 2003. 這個當然,寫出來就死....... 問題是,他們也可以寫「死胖子條款」,然後職棒界適用的只有大豆
(還有68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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