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 [本文轉錄自 Gida 看板]
作者: hsuans (拋下洪教主時感動的眼淚) 看板: Gida
標題: Re: [心得] 說真的
時間: Thu Dec 18 08:01:50 2003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拋下洪教主時感動的眼淚)》之銘言:
: : 這是技術性問題。
: : 如果今天大豆惹領隊們不滿,領隊們拉一個「反大豆條款」
: : 規定大豆不准打職棒,這也不是不行的。
: : 就球員的立場可能會覺得好像不能選這個不能選那個,可是這並不是
: : 這個條款的問題。
: : 事實上,如果不限制球員退伍後和哪一間球團簽約的權利,那麼這個選秀就白選了。
: : 但是,就算你真的很討厭被選手的球團,還是可以在業餘待一年再回中職。
: : 只是,今天你不能限制,球團要怎麼選,想不想選你,因為這是兩願的。
: 這樣說好了
: 領隊當然可以定「反大豆條款」
: 但是不能寫出來阿
: 就好像合併協議書裡頭中華聯盟律師把轉檯條款拿掉一樣
: 這東西寫進去
: 哪天進了法院一定會死
: 所以這東西不能具文,只能以「默契」行之
: 這個罰則跟轉檯條款是一模一樣的東西
: 只是適用對象不同而已
: 勞基法不適用於職棒球員是確定的
: 所以球員不受勞基法保護
: 不過他們似乎忘記了
: 球員不受勞基法保護
: 是因為工作性質不能夠計算工時等的因素
: 不代表球員就得接受奴工合約
這個當然,寫出來就死......
問題是,他們也可以寫「死胖子條款」,然後職棒界適用的只有大豆一個人這樣。
那就ok
勞基法為什麼不適用,第一個,勞基法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襍一、農、林、漁、牧業。
煲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衞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苽五、水電、煤氣業。
䒷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苐七、大眾傳播業。
莅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
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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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職棒,好了。不必看下面的條文了。
另一個重點是,這邊根本不存在「勞資關係」,因為勞動契約根本還沒有成立。
換句話說,老闆可不可以要求「如果還有兵役問題的不錄取」就是「役畢」的問題。
當然可以嗎? 大家都是這樣要求的。
這部分很難說違法。
不過,我絕對不是說我贊成這個條款,事實上剝削球員的「不是」這個條款。
而是本來老早就存在的不定期存續契約、沒有自由轉隊制度等等的問題。
搞不懂大家為什麼對叛將啊,薪資制度都沒有那麼HIGH。面對「大餅條款」熱
的跟什麼一樣。林岳平真的那麼有人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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