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泣~~~~~~陽森~~~)時間21年前 (2003/12/21 20:2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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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udre (foudre)》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正在搞墮胎中....)》之銘言: : : 苐七、大眾傳播業。 : : 莅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 : : 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 : ----- : : 沒有職棒,好了。不必看下面的條文了。 : 關於這一點,想請教一下版大,如果職棒不適用於上述第七款,大眾傳播業, : 那麼演藝人員是否也同樣不適用於大眾傳播業? : 因為這兩種事業,性質算是很類似的,而「大眾傳播業」的定義,可寬可窄, : 狹義的話,則僅止於提供「傳播媒介」之從業人員,也就是廣電媒體的電子技 : 師、攝影師、印刷人員... 等等,而演藝人員和職棒一樣都會被排除在外,但 : 也可以廣義地包涵經由此「傳播媒介」所放送之表演的從業人員,此時演藝人 : 員就會被包括在內,若然,則我也想不出職棒競技表演不同於演藝事業的理由 : 。 : 而如果演藝人員亦不受勞基法保護,請問據版大所知,他們在和公司發生雇傭 : 糾紛,發現合約不合理時,一般是援引什麼法條來訴請中止或是重訂合約的呢 : ?還是說演藝人員也跟職棒球員一樣,即使合約的剝削性質昭然若揭,但只要 : 名字一簽下去就沒有後悔的機會,因為沒有相關適用的法條,所以一切只能以 : 這紙合約規定的內容當作最高準則? 我對大眾傳播業的定義沒有研究,但是職棒球員「一定」不在這個範圍內是確定的。 因為這邊的適用範圍不是例示,而是列舉,所以職棒球員不在這個範圍內,也 不能用類推的方式來適用,除非立法規範,不過我覺得職棒球員的工作性質和一 般勞工差很多。 所以最好是以立法的方式訂立「職業運動法」的方式來規範。 但是,演藝人員的工作也和一般勞工差很多,演藝人員有獨特性,不同的演藝人 員就會有著不同的身價,而且比如說張惠妹不唱的歌,你不能找張學友來唱。 因為他們差了太多,但是一般勞工就不會有此種差異,對外都是該公司的員工, 而個人的身分並非重要之處。 相同的,職棒球員也是一樣,同樣拿著棒子,A-ROD的薪水和陳致遠的薪水差 了十萬八千里,你也不能夠把陳拿到MLB和AROD交換。 這兩類的人員,照理說在合約上的彈性與地位,比一般勞工要來得高。 所以與其用勞基法的方式強行規範,還不如尊重勞資雙方的特約。 是這樣子的狀況。 在契約上面,一般來說簽了就是簽了,除非有違法,詐欺甚至顯不合理之處。 法院才會認定無效。 (比如不定存續契約就是) 至少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是凌駕在合約上的帝王條款。 : 長期隻手遮天,操弄球迷媒體輿論,屢屢得逞之後,變得有多自大,以為 : 自己連太陽從哪邊出來都能操縱,才會搞出這種飛機還滿心以為自己理直 : 氣壯,可以再強渡關山。 : 話說回來,請問版大對於打破那些剝削條款該如何下手有想法嗎? : 我自己天真的想法裡覺得「不定存續契約」應該是最關鍵也是最脆弱的, : 因為它直覺上違反基本的人權。以美國的經驗來說,自由球員的解放,也 : 是1975年Dave McNally和Andy Messersmith走進法院挑戰MLB reserve clause : (母隊可片面換約的條款)獲得勝利的結果,也才迫使MLB坐下來和球員 : 工會訂出年資六年以下仍可適用reserve clause,六年以上賦予自由球 : 員的妥協條件。雖然台灣的勞基法也許不能適用,但若告上法院,總還是 : 得找到可以適用的法條來當依據;我從不認為法院的判決代表正義,但它 我相信是,今天在勞動契約這方面我完全是大外行。(好吧,我其實所有的法條都是) 但是台灣該怎麼作,球員能夠怎麼作。 如果說球迷們總是站在資方的宣傳上來看問題。台灣現在的法官顯然沒有這方面 的想法。他們會認為「耶,你的薪水已經比一般人高很多了耶」 球團也會拿出「我們有交換球員制度」的證據出來,而當然沒有FA制度。 但是多少法官知道什麼是「FA」? : 有強制力,原告有原告的正義,被告有被告的正義,而在法條解釋所允許 : 的範圍內,法官心中自然也有他想維護代表正義的價值,以往的社會價值 : 站在繁榮與秩序的那一邊,對勞工的抗爭比較不利,但隨著時間的流動, : 社會走向多元化,平均價值觀也漸漸流向人權與平等的那一方,所以我想 : 球員把「不定存續契約」告倒的機會應該會越來越大。 I hope so。 但是個別的球員勝利,不代表整個體制的翻轉。 相對的,球員自身一旦和球團翻臉,以現狀來說就是和中職決裂等於失業。 我不知道有多少球員有這個勇氣和法律知識能這麼作。 我要講一句不中聽的,台灣的球員球技比一般人好的多,但是球技以外的 知識或許和版上的各位大大比就會有點差距在。 銀行綁匪手上有一隻槍,槍裡面裝不了幾顆子彈,而整間銀行的行員幾十個 都是人質。 基本上只要有一個兩個有力量的青年衝上去和歹徒硬拼,大家 都會得救,可是通常的狀況就是沒有人敢這麼作。 : 基本上,我不太相信體制內改革可以成功,因為這個機制是可逆的,今天 : 他有這個權力訂出對球員比較有利的條款,明天他一樣有權力把這些條款 : 全部翻轉,然後我們只能永遠停留在「得明君則額手相慶賀,得昏君則引 : 頸盼天晴」的情況;我覺得要靠外力,不管是來自法院或是來自於一個具 : 有癱瘓聯盟力量的強大工會,才是更有效並能確保改革果實的途徑。 我想主要是三點吧。 1、立法 2、球員工會 3、球迷支持 其實3是一切的根源,只要大多數的球迷(是大多數,不是ptt上的幾個人) 站在球員這邊,而不是認為「要共體時艱」, 而不是認為「球隊栽培球員,球隊效忠球隊」的中國傳統觀念。 (我個人相信這有很大部分是民族性的問題,美國人民根本不吃這套) 台灣球迷的數量的確是很驚人的,驚人到如果有著共同的想法,推動立法 是絕對有可能的事,同樣的,大多數的球迷,以行動給予球團壓力,只 要一半以上的球迷認知這點,並且以共同宣言的方式以不進場看球表達 抗議。球團的想法就有可能改變。 很多版友總是認為要將「對於球員的支持」和「對於球團的厭惡」截然二 分,因為球員們是無辜的,不進場是對不起球員的努力。 可是事實上,球迷有什麼樣的想法並不重要,因為球團主事者是商人, 不是政客,他們不在乎你想的是什麼,只在乎你有沒有花錢進場。 是的,這就是我的想法。也是這個版的成立的動機 -- 我們都是小黃豆 活在同一個宇宙 一粒豆擠不出油 別再讓彼此難受 外人叫我們大豆 應該一起去奮鬥 不必急著到處走 再過不久會出頭 同一個夢 同一首歌放送 著我們的痛 希望你會懂 我心中激動 我們都是小黃豆 活在同一個宇宙風水總是輪流走 一朝興起一朝落 外人叫我們大豆 應該一起去奮鬥 只要我們同步走 明天世界是黃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44.148 ※ 編輯: hsuans 來自: 61.222.144.148 (12/2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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