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 引述《foudre (foudre)》之銘言:
: ※ 引述《sendana (再說吧)》之銘言:
: 然後回到台灣的問題上面,我很好奇,台灣對於壟斷或是聯合獨占的事
: 業是否有法可管?因為這樣的事業跟一般事業不同,不像跟台積電鬧翻
: 了還可以去聯電,像職棒這種事業在無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很容易能把
: 一個人封殺。但要是有法律在規範獨占與壟斷行為的話,我不明白為什
: 麼像這樣明明舊合約一年的長度已經到期了,球員卻不能自由選擇下一
: 個就業場所,甚至合約內容,只能順著原雇主之意選擇續約,不然就是
: 被封殺,這種狀況可以逃過反壟斷法的規範?
我所知道的是沒有。
用公平交易法是可以判斷中職算不算是有聯合壟斷,問題他所針對的
本來就是對於消費者之間的外部行為,而非他對於員工之間的內部行為。
因為可替代性太低。 對球員也是一樣,他只能打職棒,沒有別的路可以走。
目前真的是無法可管的狀態,但是立法院或許可以作點事....
不過我印象中有法律人寫過不少相關的文章,不過可能要過年後我才能
去看那方面的資料....
: 而回到台灣的問題上,不定存續契約已廢止,但球團仍保有無限的單方
: 面續約權,而非放任市場自由競爭,那麼明文上或暗地裡,一定有一個
: 球團之間都同意的clause在那邊,我不明白的就是,為什麼台灣的法律
: 不能夠辦它?
因為無法可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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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西先生..バスケが..バスケがしたい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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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1.24.203 07/2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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