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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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ida 看板]. 作者: hsuans (拋下洪教主時感動的眼淚) 看板: Gida. 標題: Re: [心得] 說真的. 時間: Thu Dec 18 08:01:50 2003. 這個當然,寫出來就死....... 問題是,他們也可以寫「死胖子條款」,然後職棒界適用的只有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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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一點,想請教一下版大,如果職棒不適用於上述第七款,大眾傳播業,. 那麼演藝人員是否也同樣不適用於大眾傳播業?. 因為這兩種事業,性質算是很類似的,而「大眾傳播業」的定義,可寬可窄,. 狹義的話,則僅止於提供「傳播媒介」之從業人員,也就是廣電媒體的電子技. 師、攝影師、印刷人員... 等等,而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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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大眾傳播業的定義沒有研究,但是職棒球員「一定」不在這個範圍內是確定的。. 因為這邊的適用範圍不是例示,而是列舉,所以職棒球員不在這個範圍內,也. 不能用類推的方式來適用,除非立法規範,不過我覺得職棒球員的工作性質和一. 般勞工差很多。 所以最好是以立法的方式訂立「職業運動法」的方式來規範。.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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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台灣 不定存續期間契約也早已經被放棄了. 現在台灣的球員合約在存續期間部分的規範跟日本幾乎是一樣的. 只是日本另外在聯盟規章內有自由球員的制度 台灣沒有. 換句話說日本球員單純依合約內容來看 也是無法自由離隊的. 事實上美日二國的球員合約甚至是整個勞資權利義務體系ꠊ. 如果真的要以法律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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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對哦......Sorry,我忘記了那已經廢掉了,不過這也讓我想到. 另一個問題,就是球團的片面續約權,是來自於什麼基礎?倒底是. 清楚地寫在聯盟規章中?或是心照不宣的默契呢?. 我對日本的情況不了解,而在美國方面,據我所知,前六年的reserve. clause其正當性是來自於聯盟和球員工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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