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共 12 篇文章

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ndana (再說吧)時間22年前 (2003/12/23 21: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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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職棒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 契約之更新. ----------------------------------------. 球團如欲與球員締結下年度之球員契約時,可以更新本契約。. (1)除非球團表明要放棄更新契約權利之外,依照日本職業棒球協約之手續,保有本契. 約更新之權利至後年之一月九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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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uans (泣~~~~~~陽森~~~)時間22年前 (2003/12/22 20: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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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的是沒有。. 用公平交易法是可以判斷中職算不算是有聯合壟斷,問題他所針對的. 本來就是對於消費者之間的外部行為,而非他對於員工之間的內部行為。. 因為可替代性太低。 對球員也是一樣,他只能打職棒,沒有別的路可以走。. 目前真的是無法可管的狀態,但是立法院或許可以作點事..... 不過我印象中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udre (foudre)時間22年前 (2003/12/22 18: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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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對哦......Sorry,我忘記了那已經廢掉了,不過這也讓我想到. 另一個問題,就是球團的片面續約權,是來自於什麼基礎?倒底是. 清楚地寫在聯盟規章中?或是心照不宣的默契呢?. 我對日本的情況不了解,而在美國方面,據我所知,前六年的reserve. clause其正當性是來自於聯盟和球員工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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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ndana (再說吧)時間22年前 (2003/12/22 18: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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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台灣 不定存續期間契約也早已經被放棄了. 現在台灣的球員合約在存續期間部分的規範跟日本幾乎是一樣的. 只是日本另外在聯盟規章內有自由球員的制度 台灣沒有. 換句話說日本球員單純依合約內容來看 也是無法自由離隊的. 事實上美日二國的球員合約甚至是整個勞資權利義務體系ꠊ. 如果真的要以法律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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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uans (泣~~~~~~陽森~~~)時間22年前 (2003/12/21 20: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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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大眾傳播業的定義沒有研究,但是職棒球員「一定」不在這個範圍內是確定的。. 因為這邊的適用範圍不是例示,而是列舉,所以職棒球員不在這個範圍內,也. 不能用類推的方式來適用,除非立法規範,不過我覺得職棒球員的工作性質和一. 般勞工差很多。 所以最好是以立法的方式訂立「職業運動法」的方式來規範。.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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