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共 12 篇文章
內容預覽:
日本職棒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 契約之更新. ----------------------------------------. 球團如欲與球員締結下年度之球員契約時,可以更新本契約。. (1)除非球團表明要放棄更新契約權利之外,依照日本職業棒球協約之手續,保有本契. 約更新之權利至後年之一月九日。第
(還有1167個字)
內容預覽:
其實有一個方法最快,直接立法。. 有醫師法,有公衛師法,為什麼不能有「職業運動法」?. 用強行法的方式最快,連打官司的工作也不必作。. 問題是,誰要推動這個法案?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為什麼要推? 因為利益。. 這個利益來自於少數的企業主,和多數的人民選票。. 如果後者造成的選票力量大於少數企業主
(還有102個字)
內容預覽:
基本上我上面所說的是一個立法的典型過程,並不是僅僅針對職棒。. 也不是針對中華職棒。. 而事實上我們不需要煩心政治人物們對於選票的敏銳嗅覺,. 如果有心,作一份民調,如果支持的,關心的,人數壓倒性的多,這個法案就會跑。. 如果僅僅是幾個熱血助理下去跑,功效反而不到。. 而且,相關立法是涉及到限制人民
(還有337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