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代訓球員出國不錄用條款的我感4
※ 引述《foudre (foudre)》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正在搞墮胎中....)》之銘言:
: : 不過,我絕對不是說我贊成這個條款,事實上剝削球員的「不是」這個條款。
: : 而是本來老早就存在的不定期存續契約、沒有自由轉隊制度等等的問題。
: : 搞不懂大家為什麼對叛將啊,薪資制度都沒有那麼HIGH。面對「大餅條款」熱
: : 的跟什麼一樣。林岳平真的那麼有人氣? XD
: 贊成版大的說法,不過我覺得大家對這個話題比較HIGH的原因應該是這條
: 規定背離一般人的common sense太遠了,撻伐者眾,自然共鳴也響亮得多
: ,不像其它的條款,中職還可以用許多似是而非的道義說,國情說來唬弄
: 過去,遊走在一般人共同認知的邊緣。然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中職在
: 長期隻手遮天,操弄球迷媒體輿論,屢屢得逞之後,變得有多自大,以為
: 自己連太陽從哪邊出來都能操縱,才會搞出這種飛機還滿心以為自己理直
: 氣壯,可以再強渡關山。
: 話說回來,請問版大對於打破那些剝削條款該如何下手有想法嗎?
: 我自己天真的想法裡覺得「不定存續契約」應該是最關鍵也是最脆弱的,
: 因為它直覺上違反基本的人權。以美國的經驗來說,自由球員的解放,也
即使是在台灣 不定存續期間契約也早已經被放棄了
現在台灣的球員合約在存續期間部分的規範跟日本幾乎是一樣的
只是日本另外在聯盟規章內有自由球員的制度 台灣沒有
換句話說日本球員單純依合約內容來看 也是無法自由離隊的
: 是1975年Dave McNally和Andy Messersmith走進法院挑戰MLB reserve clause
: (母隊可片面換約的條款)獲得勝利的結果,也才迫使MLB坐下來和球員
: 工會訂出年資六年以下仍可適用reserve clause,六年以上賦予自由球
: 員的妥協條件。雖然台灣的勞基法也許不能適用,但若告上法院,總還是
: 得找到可以適用的法條來當依據;我從不認為法院的判決代表正義,但它
: 有強制力,原告有原告的正義,被告有被告的正義,而在法條解釋所允許
: 的範圍內,法官心中自然也有他想維護代表正義的價值,以往的社會價值
: 站在繁榮與秩序的那一邊,對勞工的抗爭比較不利,但隨著時間的流動,
: 社會走向多元化,平均價值觀也漸漸流向人權與平等的那一方,所以我想
: 球員把「不定存續契約」告倒的機會應該會越來越大。
: 基本上,我不太相信體制內改革可以成功,因為這個機制是可逆的,今天
: 他有這個權力訂出對球員比較有利的條款,明天他一樣有權力把這些條款
: 全部翻轉,然後我們只能永遠停留在「得明君則額手相慶賀,得昏君則引
: 頸盼天晴」的情況;我覺得要靠外力,不管是來自法院或是來自於一個具
: 有癱瘓聯盟力量的強大工會,才是更有效並能確保改革果實的途徑。
事實上美日二國的球員合約甚至是整個勞資權利義務體系ꠊ
如果真的要以法律來檢驗 一樣是存在很多問題
但是這二國之所以現在還能運動良好 主要還是原本弱勢的勞方有工會之類的組織
能夠團結起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讓還是想搞球隊不想解散的老闆們多少讓步一些
要說什麼權利真的是上法院打官司而產生的 其實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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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1.24.203 07/2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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