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大家認為條款要如何改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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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uans (泣~~~~~~陽森~~~)時間21年前 (2003/12/22 09: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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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寫得有道理。. 但是請避開「分贓」這種價值傾向很明顯的用詞。. 因為這種用詞往往就是引起筆戰的開端。. 謝謝. --. 「安西先生..バスケが..バスケがしたいです.......」.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49.227.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dhere (懶散)時間21年前 (2003/12/22 13: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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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團要就給簽約金,把球員簽下來. 在簽約時可以加個旅外條款. 但是第二個辦法絕對不可行. 憑什麼球團連簽約金都沒有給就擁有限制球員自由轉隊權力. 但是至少也給代訓球隊一點點補償. 如果代訓球員退伍想要加入別的球隊. 不可以用禁賽令,因為當初被選上完全是被強迫的. 不像一般的選秀,被某隊選上不喜歡可以
(還有6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EnShEn (\(o ̄▽ ̄o)/)時間21年前 (2003/12/22 17: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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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很關注旅外條款. 但是我認為懲罰不加入原隊的兩年條款問題更大. 也許一些很吐血的待遇/簽約金會開始出現. 不爽?兩年後見.而且沒有逆指名搞不好還是被同一隊選到. 至於旅外條款. 乾脆讓CPBL執行好了. 體委會可以核准國外球團的代訓權. 你CPBL愛綁就綁 反正人家根本沒讓你代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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