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大家認為條款要如何改才合理呢?
會有這想法因為其實就球團立場來說,
沒有任何一人會願意平白為別人做好事,
所以今天代訓會有各球員退役後母球團有優先續約權這方式出現,
這算是體委會讓職棒球團代訓給予的鼓勵吧,
至於旅外條款部份,這樣定真的太嚴苛了,
對球員來說也不公平,想出一個令球員及球團都可接受的方案,
再經提出才有可能被接受(不過我也沒管道......)
個人認為可以比照不出國但想進入別隊球員的方式,
不過因為是加入國外球團,
所以應該要這樣計法:
被國外宣布戰力外後半年至一年內(看被宣佈時機)不能加入中職球團﹔
又或者是依照林德福的認知,
出國前加入球團,經由球團同意後出國,
當然球團有權利收取部份簽約金,
若是回國後優先加入原球團,若不想回原球團則依據出國前合約內容作處置。
這是我認為我比較可以接受的內容,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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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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