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認為條款要如何改才合理呢?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孤竹)時間21年前 (2003/12/20 22: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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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不方便還是再發一篇 ※ 引述《eveling18 (期待阿甘重生)》之銘言: : : 個人認為可以比照不出國但想進入別隊球員的方式, : : 不過因為是加入國外球團, : : 所以應該要這樣計法: : : 被國外宣布戰力外後半年至一年內(看被宣佈時機)不能加入中職球團﹔ : : 又或者是依照林德福的認知, : : 出國前加入球團,經由球團同意後出國, : : 當然球團有權利收取部份簽約金, : : 若是回國後優先加入原球團,若不想回原球團則依據出國前合約內容作處置。 : 林德福的認知是這樣喔 : 蘋果日報今日的報導節錄 : 棒壇圍剿10年條款 棒球發展會議 聯盟綁人挨轟 : 【姚瑞宸╱台北報導】 : 「替代役球員在代訓期間不必和職棒簽訂任何協定或合約,直到退伍前15天,職 : 棒球團才會問你願不願意留下來,不願意的話,就是自由球員,可以選擇出國或者隔 : 年再參加選秀,到其他球團打球。留下來的人要接受職棒規範,至於是10年還是幾年 : 不能出國,就由職棒聯盟討論。」 : 體委會主委林德福昨天在「全國棒球發展會議」中陳述對職棒代訓替代役球員的 : 概念,不過中華職棒秘書長李文彬搖搖頭:「不是這樣的。」 : 可見兩者認知不相同 : 球團的想法則是你所說的這樣 這一段是我記錯,先說聲SORRY....... : : 這是我認為我比較可以接受的內容, :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想法? : 所以要看看是體委會版本 還是球團版本 我想說的是球員出國有這兩種方法, 我當然比較樂見第一種方法,球團大方讓球員出國, 不過還是要將兩種方案一併納入, 讓球員出國決定權不全部操縱在球團身上, 這樣的版本我想應該可以讓勞資雙放都滿意才是, 否則會有偏向一方另一方不同意的嫌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9.230

推 61.64.169.109 12/20, , 1F
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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