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認為條款要如何改才合理呢?
推文不方便還是再發一篇
※ 引述《eveling18 (期待阿甘重生)》之銘言:
: : 個人認為可以比照不出國但想進入別隊球員的方式,
: : 不過因為是加入國外球團,
: : 所以應該要這樣計法:
: : 被國外宣布戰力外後半年至一年內(看被宣佈時機)不能加入中職球團﹔
: : 又或者是依照林德福的認知,
: : 出國前加入球團,經由球團同意後出國,
: : 當然球團有權利收取部份簽約金,
: : 若是回國後優先加入原球團,若不想回原球團則依據出國前合約內容作處置。
: 林德福的認知是這樣喔
: 蘋果日報今日的報導節錄
: 棒壇圍剿10年條款 棒球發展會議 聯盟綁人挨轟
: 【姚瑞宸╱台北報導】
: 「替代役球員在代訓期間不必和職棒簽訂任何協定或合約,直到退伍前15天,職
: 棒球團才會問你願不願意留下來,不願意的話,就是自由球員,可以選擇出國或者隔
: 年再參加選秀,到其他球團打球。留下來的人要接受職棒規範,至於是10年還是幾年
: 不能出國,就由職棒聯盟討論。」
: 體委會主委林德福昨天在「全國棒球發展會議」中陳述對職棒代訓替代役球員的
: 概念,不過中華職棒秘書長李文彬搖搖頭:「不是這樣的。」
: 可見兩者認知不相同
: 球團的想法則是你所說的這樣
這一段是我記錯,先說聲SORRY.......
: : 這是我認為我比較可以接受的內容,
: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想法?
: 所以要看看是體委會版本 還是球團版本
我想說的是球員出國有這兩種方法,
我當然比較樂見第一種方法,球團大方讓球員出國,
不過還是要將兩種方案一併納入,
讓球員出國決定權不全部操縱在球團身上,
這樣的版本我想應該可以讓勞資雙放都滿意才是,
否則會有偏向一方另一方不同意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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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9.230
推
推 61.64.169.109 12/2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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