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你們覺得精神病應該被當作減刑理由嗎?

看板BaseballXXXX作者 (獅子王)時間1小時前 (2026/06/21 00:5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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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kult0445d (羊多多)》之銘言: : ## 2. 這不代表他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 大眾最常誤解的是:「無罪或減刑 = 沒事放回家」。 : 實際上,法律有一套配套措施叫做「監護處分」(也就是強制精神治療)。 : * 法院判決無罪後,通常會強制將他送到精神醫院的司法病房**隔離並強制治療**,期 : 最長可達 5 年,且在現行法律修正後,如果評估仍有危險性,是可以**無限期延長** : 。 : * 這種隔離雖然不是坐牢,但同樣是**剝奪人身自由**,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並強迫 : 吃藥治療。 這點可以來說一下 還記得之前在精神科走跳的時候 其中一個專門司法鑑定的主治就說過 從嫌犯犯案到送到司法鑑定的時間 最快大概需要六個月 你就想 中間總是要檢警先調查 然後再來才考慮要不要起訴 起訴後也要通過審核才會認定要送精神鑑定 最後才會給醫師評估 當嫌犯送到醫師手上的時候往往已經過了半年 你這時候去問嫌犯那時候在想什麼是有個屁用 你連上禮拜一的早餐吃了什麼都忘記了 怎麼會記得半年前殺人的時候在想什麼 那這份鑑定的意義根本就是自由心證 再來就是送醫院處分的問題 以下是個人心得 司法機關也就只覺得精神病就丟給醫院處理 好像一進去醫院就什麼都好了 阿醫院當然也就是照常規治療 然後呢 總是要放出去吧 你醫院是能關多久 到最後就是放出去又繼續瘋 反正砍到的不是自己人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229.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XXXX/M.1781974277.A.B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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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怪德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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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怪拿破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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