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溝通] Baseball板tmlc判決

看板Baseball_BM作者 (樂透精算師)時間5年前 (2019/09/25 17: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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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New熊隊於2004年起至2010年共計七年 請提出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 若該七年有場次被提及打假球 或有該年度新假球案之新聞 即可解除水桶 ※ 引述《dbear87 ()》之銘言: : 英文板名:Baseball : 當事板主:tmlc : 簡述事由: : 9月19日【[閒聊] LaNew劉家在中職的歷史定位?】該篇文章推文有板友說lamigo是帶領 : 中職走出黑暗期的偉大球團,我回應當年la new熊管理不當連年爆發假球案才是中職黑暗 : 期的主因,並發表如下述檢附證據的推文。 : 結果遭板主tmlc以板規B-18永久水桶,理由以:推文或發文明確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 : 水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者。 : 溝通訴求: : 我推文內容完全沒有影射,皆有所本。 : 第一,la new熊在2005-2009中職假球黑暗期間,2005年有球員陳昭穎、戴龍水、許堯淵 : 、許志華、郭昌庭、林建宏、王建強、羅德里茲、冰奇牽涉假球案。2006年有投手教練林 : 光宏、球員陳峰民、徐余偉、許志華牽涉假球案。2007年有球員蔣智聰、蔡英峰牽涉假球 : 案。2009年有球員黃俊中、陳其宏、許志昌、陳昭穎、張誌家、蔡英峰、許志華、許文雄 : 、黃宏任、吳偲佑、黃欽智、陳峰民、蔡宗佑、黃小偉、蔣智聰、林津平牽涉假球案(以 : 上內容可參考台灣棒球維基館:職棒簽賭事件、la new熊隊的職棒三年欄目,牽涉非全指 : 最後受有罪判決,可能為遭新聞報導或受檢警約談)。綜觀2005到2009年期間熊隊除了20 : 08年確實每年爆發假球案,而從事後追訴結果來看,這些涉案球員2008年也已經開始打假 : 球,只是還沒被揭露而已,這些都有明確事實佐證,不知道板主水桶依據何在? : 第二,包庇打假球員的總教練指新聞報導洪一中針對潘忠韋檢舉許文雄打假球一事,可參 : 考下面附的兩則新聞連結。據該新聞報導【潘忠韋第一時間向領隊及教練團回報,但許文 : 雄僅被球隊以「交友複雜」為由罰款十萬元,未對外公開,也沒有開除,當時總教練洪一 : 中還約談被影射的球員說:「給許文雄一條生路,人家有房子、小孩和車子要養。」】, : 洪一中教練則回應以:【有關潘忠韋06年檢舉許文雄一事,蘇敬軒都知道,要問就問他, : 這件事將由球團與領隊統一發言,他個人不予置評。】、【這麼久的事,我也不會特別去 : 記得。】我想任何一個經歷過中職假球案的球迷都記得很清楚,再請問板主水桶依據何在 : ? : 以上所說的都有所本並提出依據,或許板主會硬要說沒有「明確」事實佐證,但僅僅作為 : 一個球迷,本來就不可能擁有像檢警那樣的蒐證力量。如果根據新聞、百科內容發表評論 : 也不見容於棒球板的話(更何況這是大家普遍知曉的資訊而非荒謬的小道消息!),PTT : 的言論自由也就是個笑話而已。作為一個經歷中職假球黑暗期的、希望中職能更好的球迷 : ,該做的應該是正視歷史,而非用這種荒謬的言論審查文過飾非吧。近期返校上映,這句 : 很紅的台詞送給板主:「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 希望板主重新考慮這個判決,謝謝。 : 檢附證據: : 文章代碼(AID): #1TYj4t4C (Baseball) [ptt.cc] [公告] 水桶 : #1TWlzzD- : → dbear87: 你說一兩個個案球員不自愛也就算了,就你Lanew熊每年都爆 09/19 13:33 : → dbear87: 發假球案,包庇打假球員的總教練沒有任何懲處,你跟我說 09/19 13:33 : 18.推文或發文明確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水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者 : 永久水桶 : http://twbsball.dils.tku.edu.tw/wiki/index.php?title=%E9%A6%96%E9%A0%81 : 台灣棒球維基館 :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00304000874-260107?chdtv : 潘忠韋曾檢舉許文雄 沒下文02:44 2010/03/04 中國時報 張國欽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373632 : 熊隊球員指控:洪一中隱匿假球 : 我國法院就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近期判決節錄 : (論述真實惡意原則與評論公眾人物的審查標準): : 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 : 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 : 不符,皆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進而言之,言論對象若為重要公職人員或 : 就公共事務討論具有實質影響力之人,因渠等相對於一般私人更有承擔公眾評論之義務, : 且言行往往與公共議題攸關,而人民討論公共議題的過程,難免發生錯誤,若一概予以處 : 罰,將導致人民害怕參與公共議題之討論,戕害民主社會之多元發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96.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569402315.A.E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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