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今日] 桃猿向許文雄求償 敗訴

看板Monkeys作者 (修羅殘)時間15年前 (2011/04/15 23:57), 編輯推噓6(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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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不對 合約有兩份,一份是LA NEW自己加註放水條款的契約書 這份合約98年才簽定的 另外一份是聯盟制式的契約書是許文雄於放水期間簽的 所以結論 1. la new與許文雄98年新簽的條約中有放水賠償條款,但是許文雄是95年到97年放水 故la new不得以98年簽的契約請求95年到97年放水的賠償 2. 聯盟契約書條約中打放水球需附簽約金額兩倍的賠償金,但是許文雄的簽約金是  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給的,以下節錄自判決書 節錄自裁判書: 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那魯灣公司)簽約時,領取簽 約金150 萬元乙節(見本院卷第165 頁),原告並不否認     而許文雄後來跟LA NEW的合約都沒有支付簽約金,一年一簽,   沒有給簽約金就沒有賠償請求權,故LA NEW無請求權基礎所以許文雄 不用賠兩倍簽約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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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LaNew的角度來看 明明有花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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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 但這債權(?)卻無法繼承 實在很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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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LaNew可以主張當初買球隊的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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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以經考慮過成本(簽約金)而賣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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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裡面有寫到,許文雄的合約是跟達盛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簽的 而簽約金是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給的 所以有求償權的是達盛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可是達盛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給簽約金,所以LA NEW買了球隊也沒有繼承求償權 然後另外一點又有寫到 再參以原告與許文雄於簽立95年度及97年度聯盟約時, 並未特別討論其中第21條約定所指之簽約金,究竟是指許文 雄何時領取之簽約金或是何人所給付簽約金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1 頁),則原告與許文雄既未就此特 予擴張「簽約金」指涉之範圍,自應以原告所給付者為限。 簡單來說LA NEW跟許文雄都沒有爭執聯盟合約所說的簽約金到底是誰給的還是何時發的 所以法官只能依照契約條文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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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笑的是當初不要用「簽約金兩倍」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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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改用賠償三百萬,說不定現在還拿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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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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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些條文不仔細深入研究,回發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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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金兩倍是中華職棒聯盟的制式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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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出...這也顯示了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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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omusic 來自: 118.160.26.143 (04/16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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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我只能說當初聯盟立這個制式合約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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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得很週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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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裡有一段更諷刺,就是許志華有簽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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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沒有打假球的切結,但許文雄沒有,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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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團可以以98年的約向許志華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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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判決書寫的,不可以,因為協議書是97年1月16日簽的,跟98年合約無關 協議書也是要賠償加入LA NEW所領取簽約金兩倍, 但我忘記許志華是不是領LA NEW的簽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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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LaNew還蠻衰小的 不過換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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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告或許可以 就是員工作出有辱企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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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之行為 企業聲望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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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ew加油 這一定要告到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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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omusic 來自: 118.160.26.143 (04/16 00:16) ※ 編輯: yomusic 來自: 118.160.26.143 (04/1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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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就是這樣兄弟才不提告吧~~ 一堆0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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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恥雄搞不好早就想好了 有可能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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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都有放水 但98開始之後就都不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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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當然有可能是他自己知道98約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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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再放水就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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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不論他是事前有想好98之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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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 或是被抓到只認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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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表明了他是有用頭腦去思考怎樣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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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最多 陪最少 真的是很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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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查了一下舊新聞,許志華沒有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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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所以除非刑事判決確定,不然也不用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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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求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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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然,只要有坦承放水,縱使刑事無罪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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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讓他們脫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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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不過就是要換個方式去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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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要求他們履行契約這條路可能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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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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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許志華好像沒有坦承,不像許文雄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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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向檢察官坦承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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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g6hmM0 (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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