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yer option 的一個問題
我聽到的球員選擇權 (PO) 執行方式,好像是在六月三十日以前,由
球員的經紀人通知球隊他們選擇不要,因此合約沒有延長一年,所以
成為自由球員。而選擇權的選擇年則是只合約被延長的那一年。
感覺上我好像是講了廢話,不過這邊有一個小小的差異:
一個是球員宣告放棄最後一年合約,跳出合約成為自由球員。 -a
一個是球員宣告放棄選擇權,合約未獲延長而成為自由球員。 -b
在 -a 中,若球員與經紀人什麼事都沒作,七月一日後他還是會留在
球隊裡;在 -b 中,若球員與經紀人什麼事都沒作,七月一日後他就
會成為自由球員。
發生過的愚蠢例子就是: Anthony Carter 的經紀人 Bill Duffy 因
為忘掉要在六月三十日以前通知熱火他們要動用選擇權,以致於可憐
的 Carter 成為自由球員。
真好,報導還在:
http://espn.go.com/nba/columns/stein_marc/1577692.html
從這個案例應該就可以確定,選擇權的執行方式如上述,也就是 -b。
CBA 裡頭對於 Option 的解釋也傾向 -b:
"Option" means an option in a Player Contract in favor of a
Team or player to extend such Contract beyond its stated term.
"Option Year" means the year that would be added to a Player
Contract if an Option were exercised.
這對於這次的擴張選秀也會有影響。 比如說 Nash,若照上述說明,
則小牛現在應該不需要傷腦筋該不該將他排進保護名單裡頭,因為他
並不會動用選擇權延長合約。相對的,如果有球員有可能在六月二十
三日以前動用選擇權,那麼球隊在六月十二日的時候最好別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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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到這邊才發現我好像寫了一段會整個顛覆掉之前我理解的東西(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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