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n's FAQ Q71
71. 進行交易時例外條款可否合併引用?
就某個程度而言,如果球隊可以個別引用不同的例外條款得到幾個球員,那麼
球隊可以在一筆多名球員的交易中引用一個以上的條款來得到想要的球員。舉例來
說,球隊可以送出薪資為 $5million的球員,換得薪資為 $5.5 million的球員以
及兩名10 年資歷,分別領取最低薪資一百萬元的老將。就兩名老球員而言,球隊
援引百萬條款,而就薪資為 $5.5 million的球員而言,球隊引用讓渡球員例外條
款($5.5 million的薪資並未超過 $5 million的115% 加上$100,000)。此一交易是
被許可的,因為這些球員可以分別以同樣的例外條款交易而得。
至於引用兩個不同的例外條款於同一名球員的交易上則不被許可。舉例來說,
球隊不可以合併引用球員交易除外條款,以及讓渡球員例外條例所提供的115%加
$100,000,以獲得高薪球員。在下面的例子中的交易將不被許可,球隊有一名年薪
$5 million的球員以及 $ 1 million的交易球員除外條款,並且希望將 $1 million
的除外條款額度加到讓渡球員例外條款所提供的115%加 $ 100,000的額度,以獲得
價值 $6,850,000的球員($ 1,000,000 + $ 5,850,000 = $6,850,000 )。此一交易
將不能被執行。此一規定的一種例外情形為,如果交易球員除外條款在同一筆交易
中產生,並且被使用,則球隊得以將多個交易球員除外條款合併為一個額度更高的
交易球員除外條款來使用。
(有關交易球員除外條款,詳見問題68,關於最低薪交易除外條款,詳見問題69)
前述的除外條款合併使用的例外中,球隊可能得以藉由該條款而免於某些非法
球員交易的限制。舉例來說,如問題84所述,當一個團隊薪資超過上限的球隊經由
交易獲得某一球員時,在兩個月之內將不可以再將該名球員與其他球員打包一起交
易出去。然而,技術上,兩個月內不得再次將同一球員打包交易的規定僅限於該筆
交易的球員是以同一則例外條款送出去的情形中方有效。舉例來說, Orlando於99
年8月5號自鳳凰城太陽處得到Danny Manning(Penny Hardaway交易中的一部份)。
然而他們隨即於同年8月19號將Manning與Dale Ellis打包送至Milwaukee。此舉並
未違反兩個月交易凍結期(Two Month Rule),因為Manning是引用讓渡球員除外條
款,而Ellis則是引用交易球員除外條款來完成。既然兩名球員是以不同的交易除
外條款被交易,此例並不構成兩個月交易凍結期所限制的打包交易,因此此一交易
也被視為合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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