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規則的運用:交易大限前的數筆交易
首先要先知道,在同一筆交易中,對兩隊來說,可以分別以不同的方式來看待。
交易成立的條件在於,對兩隊「分別」來說都是「符合規則」的交易,
那麼就可以成立。
因此我在說明時都是把該筆交易分成「對A隊來說…」與「對B隊來說…」,
這是想分別幫兩隊找出最有利、且分別都符合規則的方式。
※ 引述《RCBuford (RCBuford)》之銘言:
: : Webber for 3 費城人(國王得到$17,531,250-$16,000,000=$1,531,250的TE)
: : Barnes for nothing (國王得到$695,046的TE)
: : Bradley for nothing (國王得到$720,046的TE)
: 關於這部份 我看了交易規則 似乎沒提到TE 不過我想了一下 應該是有TE
: 因為出去的薪資比進來的薪資多 且只出去一名球員 所以應該是有
: 但是我想請問 七六人沒送任何選秀權
: 若這真的可以視為兩個獨立的交易
: 不就成了 "超過薪資上限的七六人無條件接收一名最低薪球員?"
: 印象中似乎從來沒有人這麼做過 不太懂 有誤請指正
因為對聯盟來說,這還是一筆三換三的交易,只是在運用各項規則時,
對國王來說可以「這麼看待」這筆交易,而不是真的是「三筆交易」。
為了能夠得到TE,或是為了能夠將Bradley交易出去,國王可以rearrange這筆交易,
將它視為是上述的三筆來看待,因此對國王來說,這筆交易是成立的。
在一般的一對一(或一對○)交易中,我們不會看到真的一名球員換回nothing的交易,
至少會有選秀權或是現金,但實際上這是三換三的交易,只是國王為了上述原因
把交易看成這樣,所以是可行的。而且換出的球員只有換回的「上限」(薪資),
沒有下限,所以幾十萬換nothing是可以的。
另一方面,對七六人來說,這是一筆1600萬換1753萬(最低薪不用加在換進來的薪資中)
的交易,也是符合規則的,而且對他們來說只能這樣看才能符合規則。
因此對兩方來說,都能用最有利且符合規則的方式來交易,因此沒有問題。
在RealGM的紀錄上,國王也的確取得我上述寫的三筆TE。
: 火箭的交易拆成三筆 公鹿拆成兩筆 似乎不太對勁?
: 而且明顯的 "James for Gaines" 是無法實現的 薪資不對等
: "Gaines for nothing" 也不太對 因為他不是最低薪
: 我想了半天 這裡可能是這樣:
: 火箭先用 TE 換到 James a.火箭 300萬 TE <-----------> 公鹿 James
: 公鹿得到這筆 TE 後 再拿一半換 Gaines b.公鹿 150萬 TE <-----------> 火箭 Gaines
: 然後 c.公鹿 ZH <----------> Nothing 公鹿又得到80萬TE
: (這裡跟我前面提到的Barnes問題相同 在此先當作這條是允許的交易規則)
如果你了解我這篇文章一開始所說的,你就應該可以了解我原來打的說明。
你上述的火箭拆成三筆、公鹿拆成兩筆,其實是可以的。
而你說的「"Gaines for nothing" 也不太對 因為他不是最低薪」,我在最後面說明。
James for Gaines是不可能的交易,因此兩隊分別想辦法符合規則。
這兩隊想的辦法不需要是同樣的一個辦法,只要對兩隊來說都有辦法跟聯盟說:
嘿,我們這筆交易其實這樣這樣看,符合規則。那就可以了。
因此對火箭來說
TE for James (TE還剩548-310=238萬)
nothing for ZH (領最低薪當成0元)
Gaines for nothing
因此可從Gaines這一筆中得到$1,454,640的TE
其實應該改成這樣:
TE for James (TE還剩548-310=238萬)
Gaines for ZH (領最低薪當成0元)
因此可從Gaines這一筆中得到$1,454,640的TE
這樣你應該會比較能接受。
對公鹿來說:
James for Gaines
ZH for nothing
因此從第一筆中獲得$3,100,000-$1,454,640=$1,645,360的TE
從第二筆中獲得$807,546的TE,因為雖然是最低薪球員,對把他交易出去的球隊來說,
還是要算在送出球員薪資總額中。
而這三個TE也都在RealGM的紀錄中。
最後「"Gaines for nothing" 也不太對 因為他不是最低薪」的問題解釋如下:
假設現在A隊要拿Gaines和B隊換選秀權,因為Gaines不是最低薪,
因此這是一筆不對等的交易。此交易要成立的條件為:
1. B隊有足夠的薪資空間吃下Gaines
2. B隊有例外條款如TE可以吃下Gaines
只要具其中一項,這筆交易就沒問題。
而且對A隊來說,這更沒有問題。因為交易規則是規定換回球員的薪資的「上限」,
並沒有規定下限(譬如換出100萬至少要換回85萬),因此一點問題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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