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規則的運用:交易大限前的數筆交易

看板NBAGM作者 (Q我有Gmail教學)時間20年前 (2005/02/26 09:34),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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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知道,在同一筆交易中,對兩隊來說,可以分別以不同的方式來看待。 交易成立的條件在於,對兩隊「分別」來說都是「符合規則」的交易, 那麼就可以成立。 因此我在說明時都是把該筆交易分成「對A隊來說…」與「對B隊來說…」, 這是想分別幫兩隊找出最有利、且分別都符合規則的方式。 ※ 引述《RCBuford (RCBuford)》之銘言: : : Webber for 3 費城人(國王得到$17,531,250-$16,000,000=$1,531,250的TE) : : Barnes for nothing (國王得到$695,046的TE) : : Bradley for nothing (國王得到$720,046的TE) : 關於這部份 我看了交易規則 似乎沒提到TE 不過我想了一下 應該是有TE : 因為出去的薪資比進來的薪資多 且只出去一名球員 所以應該是有 : 但是我想請問 七六人沒送任何選秀權 : 若這真的可以視為兩個獨立的交易 : 不就成了 "超過薪資上限的七六人無條件接收一名最低薪球員?" : 印象中似乎從來沒有人這麼做過 不太懂 有誤請指正 因為對聯盟來說,這還是一筆三換三的交易,只是在運用各項規則時, 對國王來說可以「這麼看待」這筆交易,而不是真的是「三筆交易」。 為了能夠得到TE,或是為了能夠將Bradley交易出去,國王可以rearrange這筆交易, 將它視為是上述的三筆來看待,因此對國王來說,這筆交易是成立的。 在一般的一對一(或一對○)交易中,我們不會看到真的一名球員換回nothing的交易, 至少會有選秀權或是現金,但實際上這是三換三的交易,只是國王為了上述原因 把交易看成這樣,所以是可行的。而且換出的球員只有換回的「上限」(薪資), 沒有下限,所以幾十萬換nothing是可以的。 另一方面,對七六人來說,這是一筆1600萬換1753萬(最低薪不用加在換進來的薪資中) 的交易,也是符合規則的,而且對他們來說只能這樣看才能符合規則。 因此對兩方來說,都能用最有利且符合規則的方式來交易,因此沒有問題。 在RealGM的紀錄上,國王也的確取得我上述寫的三筆TE。 : 火箭的交易拆成三筆 公鹿拆成兩筆 似乎不太對勁? : 而且明顯的 "James for Gaines" 是無法實現的 薪資不對等 : "Gaines for nothing" 也不太對 因為他不是最低薪 : 我想了半天 這裡可能是這樣: : 火箭先用 TE 換到 James a.火箭 300萬 TE <-----------> 公鹿 James : 公鹿得到這筆 TE 後 再拿一半換 Gaines b.公鹿 150萬 TE <-----------> 火箭 Gaines : 然後 c.公鹿 ZH <----------> Nothing 公鹿又得到80萬TE : (這裡跟我前面提到的Barnes問題相同 在此先當作這條是允許的交易規則) 如果你了解我這篇文章一開始所說的,你就應該可以了解我原來打的說明。 你上述的火箭拆成三筆、公鹿拆成兩筆,其實是可以的。 而你說的「"Gaines for nothing" 也不太對 因為他不是最低薪」,我在最後面說明。 James for Gaines是不可能的交易,因此兩隊分別想辦法符合規則。 這兩隊想的辦法不需要是同樣的一個辦法,只要對兩隊來說都有辦法跟聯盟說: 嘿,我們這筆交易其實這樣這樣看,符合規則。那就可以了。 因此對火箭來說 TE for James (TE還剩548-310=238萬) nothing for ZH (領最低薪當成0元) Gaines for nothing 因此可從Gaines這一筆中得到$1,454,640的TE 其實應該改成這樣: TE for James (TE還剩548-310=238萬) Gaines for ZH (領最低薪當成0元) 因此可從Gaines這一筆中得到$1,454,640的TE 這樣你應該會比較能接受。 對公鹿來說: James for Gaines ZH for nothing 因此從第一筆中獲得$3,100,000-$1,454,640=$1,645,360的TE 從第二筆中獲得$807,546的TE,因為雖然是最低薪球員,對把他交易出去的球隊來說, 還是要算在送出球員薪資總額中。 而這三個TE也都在RealGM的紀錄中。 最後「"Gaines for nothing" 也不太對 因為他不是最低薪」的問題解釋如下: 假設現在A隊要拿Gaines和B隊換選秀權,因為Gaines不是最低薪, 因此這是一筆不對等的交易。此交易要成立的條件為: 1. B隊有足夠的薪資空間吃下Gaines 2. B隊有例外條款如TE可以吃下Gaines 只要具其中一項,這筆交易就沒問題。 而且對A隊來說,這更沒有問題。因為交易規則是規定換回球員的薪資的「上限」, 並沒有規定下限(譬如換出100萬至少要換回85萬),因此一點問題也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207.24 ※ 編輯: nownow 來自: 61.216.207.24 (02/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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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部份:"可以如此看待但實際還是三換三?"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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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這部份 既然可以分成三個來看 似乎意謂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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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都各自具有獨立交易的條件 但實際卻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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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實際還是三換三" 那Bradley應該就不能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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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鹿部分我還是看不太懂 對不起 @_@ 我會再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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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遍查查資料的 交易規則牽扯太多邏輯問題了 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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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7z8P2e (NBA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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