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 TE(不能合併使用的規則)
※ 引述《LY0TARD (Rosa Parks, 1913-2005)》之銘言:
: 哎呀呀呀,太久沒有拿起相關規則來研究,結果就是容易犯下通常性
: 的直觀錯誤。
: 更正前言,在一對一的交易中,11M + TE => 18M 是不合法的交易內容。
: 作為非同步交易, TE 是用來補完前面那樁交易的餘額,所以他不能
: 夠拿去更另外一名球員包裹套用APE來換一個更貴的球員, 所以上述
: 那樁交易是不可能發生的。
所以說,這種情況會需要找第三隊的加入來把整鈔找開? 或是說把支票變現金?
比方說A對有$11M球員, 以及$7M的TE,想要搞進T隊一隻$18M的大咖,於是就找上
擁有$7M而且對T隊有吸引力的球員的K隊。A隊必須利用多方交易,先用TE跟K隊換$7M
的傢伙,再把換來的$7M球員與原有的$11M球員打包跟T隊換$18M的大咖。
當然,這種被找進入參一腳的第三隊通常會得到一些選秀權做為補償。
我的理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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