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有限制自由球員的規定
※ 引述《sppu ( )》之銘言:
: 有個問題希望各位版友們能幫忙解惑,感激。
: 問題是這樣的..
: 關於有限制自由球員(RFA)的認定有兩種,其中一種如下:
: "自98-99 球季或以後進入聯盟且年資不大於三年的球員視為RFA。"
: ~~~~~~~~~~~~~~~~~~~~~~~~~~~~~~~~~~~~~~~~~~~~~~~~~~~~~~~~~~~
: 那麼,假如有位球員符合上述條件,假設在98~99球季之後加入,
: 且為第二輪選秀加入NBA。現在,該球員打完第二年球季後合約到期,
: 選擇加入別的聯盟(比如說歐洲的球隊),那麼,該球員仍然算RFA嗎?
: 歐洲的球隊如果想要該名球員的話,需要提出offer sheet嗎?
: 還是說這樣的球員就不算RFA,而算是完全沒有限制的自由球員了呢?
: 煩請各位板友們解惑了,謝謝,感激不盡。
新板的CBA裡,只要球隊提出qualifying offer,凡是年資不大於三年的FA自動成
為RFA。CBA是NBA與球員之間的遊戲規則,因此,只要一名球員是自由的,沒有與任何
球隊有合約關係,那麼這名球員要跑來跟裕隆隊簽約也不用受到這個遊戲規則的限制
。所以,只要條件談得攏,球員簽了約就馬上生效,原球隊match也沒有用。
但是,在CBA Free Agency的section 6有特別提到,要是球員在3/1之前沒有簽下
任何球隊(在此應該是指NBA內的任何其他球隊)的offer sheet,並且在球季結束前也
沒有與原球隊簽下球員合約的話(note:qualifying offer本身並非合約),Right of
First Refusal(優先續約權,ROFR)將可以展延一年,如果此情況一再發生,得以持續
展延下去。
所以,如果隊上的RFA與上海大鯊魚隊簽約跑了,球隊雖然沒辦法match offer,
但這球員有一天想回NBA,他仍然會是RFA的身份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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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7.230
推
03/12 18:37, , 1F
03/12 18:3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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