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翻譯] 27個問題帶你了解NBA勞資糾紛

看板NBAGM作者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時間13年前 (2011/07/02 00:4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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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i (.....................)》之銘言: : 球員為什麼會解散工會以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 : 簡短的答案如下(如果要更短的版本,可以直接跳到下一段):因為有個原理叫做 : 「非法定勞動豁免條款」(Non-statutory Labor Exemption)。 這個豁免條款保 : 障集體協商的結果不受反托拉斯法的攻擊。因此,CBA 裡的任何條款都免受反托拉 : 斯法的攻擊。但是這種豁免不僅僅止於實際的合約-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條款的確適 : 用,就算現行的CBA不存在,只要談判關係存在即可。 : 實質上來說,球員需要在勞工法(和集體談判)與反托拉斯法(個別談判和訴訟) : 間選擇。如果球員選擇勞工法,就得以張開對反托拉斯法的防護網,使得 NBA的規 : 定不會受到反托拉斯法的攻擊。如果球員降低這種防護網而選擇反托拉斯法,球員 : 必須終止集體談判關係。球員會解散工會─透過「解除承認」或「放棄利益」─以 : 放棄集體談判的權利,選擇反托拉斯法,而不是勞工法。球員接著可以用反托拉斯 : 法反對聯盟施加的任何限制,要求法院禁止(阻擋)老闆進行封館。 這裡要解釋的是,美國反壟斷法相關判例中所謂的「non-statutory labor exemption」基本上是透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英美法「法官造法」的方式 所創造出來的反壟斷法例外條款(所以稱為 non-statutory,即「不是透過 立法過程而產生」之義)。這個豁免條款,基本上也是在職業運動的勞資糾 紛下,為了解消反壟斷法及勞動法令之間的衝突而發明的。 基本上,美國反壟斷法禁止所有的「水平聯合行為」,所謂的「水平聯合行 為」,大概可以想作是一個產業中位於相同產銷階段的不同公司,以互相達 成合意的方式限制市場中的競爭條件。但是由於職業運動的特殊情形(尤其 是棒球、籃球、美式足球),球隊之間組成聯盟,決定比賽時程、門票收益 、選秀條件,就正好是「水平聯合行為」,原本應該要被取締,但職業運動 聯盟沒有這些水平協定就玩不下去,因此有了所謂的「非法定勞動豁免條款」 。如果球員今天組成工會,相關的勞動條件是由工會代表全體球員與聯盟進 行集體協商,那就是「獨買」對「獨賣」,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不存在由 資方獨占所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那麼政府便不會動用反壟斷法令來調查或 取締資方/聯盟的水平聯合行為。但一旦球員選擇 decertification,這時在 理論上,每個球員只代表他自己,資方的聯合行為就會受到反壟斷法令的拘 束。 : NFL的訴訟會對NBA和NBA球員工會造成什麼影響? : 好問題。目前為止,看起來NFL和NFL球員工會將在第八巡迴法院作出決定前和解, : 並且簽下新的 CBA。如果事情真的如此(而這是一個很大的「如果」),我們會得 : 到一個狹隘且初步的法院決定,指出聯邦法院無權阻擋封館。這個決定明顯對於NBA : 有利,但是這依然無法阻止 NBA球員解散工會,並且要求三倍因封館造成的損害賠 : 償。還有,這個決定只有在NBA和NBA球員工會跑到第八巡迴法院的時候才有效力。 美國聯邦法院的系統表面上看來是三級三審,地方法院是事實審,巡迴上訴 法院及最高法院是純法律審,但最高法院有絕對裁量權決定是否受理來自各 個巡迴上訴法院二審確定後的上訴案件,絕大多數的案子都在二審確定。 而各個巡迴上訴法院之間,就相似案件的法律見解可能會有落差,第八巡迴 上訴法院的先例,並不當然拘束其他的巡迴上訴法院。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Attorney at Law (California)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5.166

07/02 00:47, , 1F
謝謝補充。(還好不是指正 XD)
07/02 00:47, 1F

07/04 15:19, , 2F
大推!!!更了解為何球員要故意解散工會當作武器
07/04 15:1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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