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騎過班馬線的時候 ...

看板bicycle (單車 腳踏車)作者 (Mr.道化)時間18年前 (2007/07/03 16: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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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vis (Only You)》之銘言: : 因為我都是在台北市騎腳踏車上下班, 走基隆路這段.. : 基本上, 我的做法是, 在車水馬龍的路上, 我不跟公車與摩托車爭道, : 所以我在人行道"慢慢" 走, 遇路人禮讓路人先.. : 在這樣的條件下, 如果在路口要先左轉, 如果是已經紅燈, 我會先走人行道 :  到對向的人行道上等待紅燈.. : 尤其是基隆路和平東路口, 這樣的做法警察沒有對我做什麼勸導,所以應該是可行的 : 以上,報告完畢 如果是騎車的話… 腳踏車在交通法規上面應該是定為「慢車」類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03條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與人行天 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    即避讓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0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 輔助自 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  地段穿越道路。 ----- 從網路上找到的=w= 有錯的話還請幫我更正:d -- 妳… 給我 好不好? http://blog.pixnet.net/denny08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8.28 ※ 編輯: Doka0802 來自: 61.57.148.28 (07/03 16:30)

07/03 16:56, , 1F
法條又來了 這是我一直覺得ptt最屌的地方之一
07/03 16:56, 1F
文章代碼(AID): #16YWa5ih (bicy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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