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她騎車壓人孔蓋彈跳飛高摔死 永康區公所需國賠
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袁志豪
3.完整新聞標題:
她騎車壓人孔蓋彈跳飛高摔死 永康區公所需國賠
4.完整新聞內文:
許姓婦人騎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國光五街,因人孔蓋導致機車彈跳飛起失控自摔倒地,傷
重不治死亡;家屬主張人孔蓋與路面未齊平,向永康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法院認定人孔
蓋設置與許姓婦人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判決應賠償許姓婦人國小女兒41萬5286元。
判決書指出,許姓婦人2021年9月10日下午5時許,騎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國光五街道路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國光五街、崑山街之交岔路口處時,因見前方林姓女騎士欲左轉崑山
街,許婦緊急煞車,往左側閃避,過程中輾壓國光五街車道上設置人孔蓋。
由於人孔蓋未與路面齊平而有凹凸,凹處深度與路面相差約1公分,許婦機車因輾壓人孔
蓋彈跳飛起並失控自摔倒地,許婦往左側傾倒,頭部、身體與對向呂姓女子駕駛的轎車左
前車頭、左前輪發生碰撞。
許婦倒地後持續向前滑行再撞擊到林女機車車尾,許婦因此受到頭部與下肢多處擦挫傷與
雙側耳漏併口部大量出血、顱顏損傷、中樞神經損傷併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於同
日晚間6時43分不治死亡。
許婦女兒當時年僅7歲,許婦家屬向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國光五
街道路人孔蓋與路面未齊平,屬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存有欠缺,與許婦騎車失控自
摔倒地傷重不治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許婦家人主張,永康區公所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林姓女
騎士也有未於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並禮讓直行車先行的過失駕車行為,應依民法負擔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許婦女兒事發時年僅7歲,尚有約13年受扶養權利,許婦丈夫及母親則依據喪葬費支出、
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以及已經領取的強制險給付50萬元等,主張許婦女兒、許婦母親
、許婦丈夫分別請求賠償178萬8216、61萬9000元、50萬元。
法院審理時,永康區公所辯稱許婦家人並無舉證國光五街道路設置、管理有何欠缺,亦未
指出與車禍事故因果關係;本案經送請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鑑定
、覆議,均無法認定許婦失控摔倒原因為何。
楊姓女目擊證人雖證述,許婦跌倒是因騎車行經路面凹凸的人孔蓋而自摔,但楊女當時距
離事故現場大約100公尺,以一般正常視力,實難以清楚辨明前方行車狀況及所處確切位
置;且她說許婦疑似於第3、4人孔蓋位置發生彈跳,既稱「疑似」,顯示指證顯有推論臆
測成分。
另依警方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顯示,許婦機車刮地痕起點,位在現場圖所有人孔蓋北
側邊緣更北邊,與最接近的人孔蓋東西間隔約1公尺以上,且刮地痕向西北方向延伸,依
慣性原理,機車當時應呈東南往西北方向移動,故產生刮地痕前自不會行經或接觸人孔蓋
。
且許婦摔倒位置已接近道路中央雙黃線,與現場圖中標示人孔蓋有一定之距離,難認其摔
倒與行經人孔蓋有關聯;另依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顯示,無法辨識摔車位置在人孔蓋
上,亦無法看出路面有高低不平而影響行車情形。
永康區公所指出,該路段平常都有車流,未曾發生過因設置人孔蓋致機車摔倒情形;許婦
當時車速極快,並不斷左右超車,又遇路口號誌變換或閃避欲左轉的林姓女騎士,於操控
不當情況下失控自摔,為肇事原因,許婦家人主張並非可採。
法院認為,本案車禍在極短時間內發生,楊姓女目擊證人在對向車道目睹事故發生,僅能
辨識許婦發生彈跳情形位置大約在第3、第4孔蓋處,實與常情無違,有可能是因她對於空
間、距離感受估算及判斷有所誤差所致,難以證詞與監視器客觀證據所示情形不足,即認
定其證述不可採。
法院說明,依楊女證詞,許婦行經路面人孔蓋出現彈跳情形後,始因重心失衡倒地;依許
婦當時有車速較快情形,自出現彈跳,至因重心失衡倒地為止,機車應仍有向前行駛,因
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機車刮地痕起點與最接近人孔蓋東西間隔約1公尺,與常理無違。
法院認定,許婦摔倒後,身體朝左前方摔出,機車則向左側傾倒後朝右前方滑行,益徵許
婦機車是行經未與路面齊平而有高低落差人孔蓋,始因路面顛簸出現不規則彈跳情形,致
其人、車受有不同方向且非均勻之外力作用而自摔倒地。
法院認為,永康區公所身為道路養護管理機關,本應盡可能維持路面平整,以維護行車安
全,縱因故未能及時施作道路養護工程重新鋪設平整路面柏油,亦應促請主管機關於接近
該路段處,設置路面顛簸警告標誌。
法院指出,永康區公所既未積極有效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難認已為及時且必要具體措施
,應認公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均有欠缺,與許婦生命權遭受侵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許婦家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國賠,洵屬有據。
法院審酌,因許婦有車速較快、前方路口號誌已轉換為黃燈亦未減速且仍超車欲搶快通過
路口等駕駛行為,應負擔車禍六成肇事責任,永康區公所應負擔四成;經計算負擔比例,
加上強制險各賠償3位家屬50萬元,許婦母親、許婦丈夫已無餘額可請求,區公所應賠償
許婦女兒41萬5286元。
至於林姓女騎士涉犯刑事過失致死案件部分,經台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確定,難認林女駕
駛行為與車禍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611368
6.心得及附註:
拖了4年才判賠41萬... 台灣人命真的很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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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50.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742280156.A.F5E.html
※ 編輯: qq204 (114.33.50.31 臺灣), 03/18/2025 1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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