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0.3秒事件UBA官方文章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目標!華航!)時間19年前 (2005/03/18 01:31),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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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ad (last semester!)》之銘言: : 釋,認為其精神是在解釋限定比賽進行中裁判所宣判的各種犯規、違例、得分、 ^^^^^^^^^^^^^^^^^^^^^^^^^^^^^^^^^^^^^^^^^^^^^^^^^^^^^^^^^^^^^^^^^^ : 得分取消...等等,才可引用此條規則。故此案例裁判不可引用C4條文來自廢武 ^^^^^^^^^^^^^^^^^^^^^^^^^^^^^^^^^^ : 功,限定了自己可以做出更正確、合理、公平的最佳判決。 我知道我廢話有點多 XD 看到這段文字 我實在想不懂C.4條文的適用時機到底應該在何時? 根據規則、裁判法: 比賽結束是在第四節或延長賽槍響時 而裁判的權利結束在於裁判與記錄簿上簽名之後 而且「抗議程序」不是在賽後才進行? 另外這次UBA的爭議不就是:到底比賽終了了沒? 如果比賽已經終了那當然是沒爭議 今天裁判是怎麼知道「比賽事實上已經終了」了? 是「看緯來」所以才知道的吧? 不知道這裡有沒有人學法律 @@||| 我記得國外法律有規定「非法蒐證」的證據是不能成為呈堂証供的 好像叫「毒果樹理論」是吧? (我不是讀法的…………不清楚) 那今天「看緯來」所以才知道「比賽事實上已經終了」 如果當時裁判作出比賽已經終了的判決 是不是就是使用不合規定的方式取得證據來宣判? 那這樣的判決是「合法」與「合理」的判決嗎? -- 好心的老爺、太太們~ 可憐可憐我吧~ 念在我23歲至今未交過女朋友 拜託賞我一個華航空姐吧…………………… 什麼?說我太挑?青蛙也有挑食的權利啊! http://moon.nhust.edu.tw/~g031117/CI.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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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A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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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A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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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兩位發表一下意見吧 我只是個修飛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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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個修學生的………修理學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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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生會上新聞喔!!!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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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ERxgyk (BASKET-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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