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0.3秒事件UBA官方文章
※ 引述《scad (last semester!)》之銘言:
: 釋,認為其精神是在解釋限定比賽進行中裁判所宣判的各種犯規、違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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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分取消...等等,才可引用此條規則。故此案例裁判不可引用C4條文來自廢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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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限定了自己可以做出更正確、合理、公平的最佳判決。
我知道我廢話有點多 XD
看到這段文字
我實在想不懂C.4條文的適用時機到底應該在何時?
根據規則、裁判法:
比賽結束是在第四節或延長賽槍響時
而裁判的權利結束在於裁判與記錄簿上簽名之後
而且「抗議程序」不是在賽後才進行?
另外這次UBA的爭議不就是:到底比賽終了了沒?
如果比賽已經終了那當然是沒爭議
今天裁判是怎麼知道「比賽事實上已經終了」了?
是「看緯來」所以才知道的吧?
不知道這裡有沒有人學法律 @@|||
我記得國外法律有規定「非法蒐證」的證據是不能成為呈堂証供的
好像叫「毒果樹理論」是吧? (我不是讀法的…………不清楚)
那今天「看緯來」所以才知道「比賽事實上已經終了」
如果當時裁判作出比賽已經終了的判決
是不是就是使用不合規定的方式取得證據來宣判?
那這樣的判決是「合法」與「合理」的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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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的老爺、太太們~
可憐可憐我吧~
念在我23歲至今未交過女朋友
拜託賞我一個華航空姐吧……………………
什麼?說我太挑?青蛙也有挑食的權利啊!
http://moon.nhust.edu.tw/~g031117/C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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