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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略)
以上全文是徐德俊老師要我表示意見及看法
依據徐老師當時之敘述,本人做出下列分析,提供各位裁判先進參考:
(一)裁判在時間終了時,無法立即做出判定而去詢問計時員後的判定,就是終結判定:
所以就不必再去參考錄影帶。
(二)既然在有壓力的情況之下參考了錄影帶,就必須依事實去做最終判定。依規則第
44條 得予更正的錯誤的條文解釋是合理的。再以規則的抗議程序C4條文(錄影
帶、影片、圖片或任何視訊電子數位等設備,均不得作為比賽結果判定之用。)
本人從事籃球裁判工作達30年,及對規則精神研究及其涵義:對C4條文的解
釋,認為其精神是在解釋限定比賽進行中裁判所宣判的各種犯規、違例、得分、
得分取消...等等,才可引用此條規則。故此案例裁判不可引用C4條文來自廢武
功,限定了自己可以做出更正確、合理、公平的最佳判決。
以上2個處理原則能夠當機立斷依規則去執行罰球程序或比賽終了的確認動作,就不會
有後續動作的發生。至於假設性的問題就不在此討論。參考其他職業運動競技利用運動
科技的器材來協助裁判做出正確、公平、公正的判決,例如:美式足球、英式橄欖球得
分確認的判定,在裁判無法做出正確的宣判時,均會要求監看錄影帶的主審裁判提供最
正確訊息來協助判定,田徑賽也是如此。NBA籃球賽每一節的時間終了的判定,裁判
在無法確認時,均會以重播錄影帶來協助裁判做出最終的判定,這就是運動與科技結合
的最佳案例。
若有任何高見,盡請指教。
謝謝
李鴻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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