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走步
#重申: a.b.c.是為引用方便 自己編上去的
規則原本沒有此編號 請勿誤解
※ 引述《ftziya (ftziya)》之銘言:
: 淺述個人看法,
: 1. a.只要在任一足落地之前投籃或傳球都是不違例,
: b.沒有,理由同上!
了解
: 2.要看收球時何腳是接觸地面,則該腳即為中樞足,
: 如果是兩腳在空中收球,則先落地的腳為中樞足,後續抬起中樞足,另一腳著地,
: 以該腳起跳投藍或傳球,都是不違例(狀況同問題一)
: 這邊右腳先落地即為中樞足,乃根據25.2.1第二個黑點的規定,版友認為不是中樞足的看
: 法應該是錯誤的.
這邊有不同看法
根據規則: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a. 雙足同時著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
b. 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c. 一足著地,該足可起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您說先落地為中樞足 應是指b.的情形
但是我認為上籃動作是c.的情況的變形
也就是"ㄧ足著地,該足可起跳,然後另ㄧ足著地 (再起跳 並出手)"
括號不是重點 只是附帶說明連貫動作
假設上籃為適用於b.的規則 則代表"ㄧ足接著一足著地 不要求雙足同時在地面上"
反之若不適用b. 則規則規範不清楚或不完全 需要解釋
: 3.a.依規則25.2.1第二個黑點反面解釋是違例的(必須雙足先離地方有一足著地,該足可起
: 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的適用).
不同看法
依照規則b.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若一足著地:
a. 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
b. 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雙足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注意a.點 中樞足的形成必須在另ㄧ足著地之後
所以此動作應該為b.點規範之合法動作
至於您說的25.2.1第二黑點(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之反面解釋 由於最初接球時站立之單腳 並非中樞足(由前述知中樞足未確立)
所以並無規範到本情形之動作
再看25.2.2(‧ 行進停止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可知此動作並非鑽漏洞 而是規則支持之合法情形
(所以特地規定了未確立中樞足 以及 雙足均不為中樞足且開始運球之狀態)
結論: 可以單足站立 接球 (另ㄧ足不落地) 單足起跳 雙足落地 開始運球
(至於最後若是單足落地 仍然不明 類似上一題的狀態 需要解釋)
: b.是規則25.2.1第二個黑點上的規定,不違例.
同意
: c.判斷有無走步只要一個觀念,中樞足是何足,在依中樞足規定判斷即可,
: 與動作連不連續,快或慢無關,
: 只要抬起中樞足在任一足落地前將球投出或傳出皆不違例
: 誇張一點,持球員抬起中樞足作金雞獨立狀,
: 他能撐10秒再起跳在任一足落地前傳球或投球也是不違例的.
: d.同b,不違例.
由於上籃動作屬實何種定義的合法動作 仍不清楚 所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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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anlin45 來自: 140.115.217.55 (08/04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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