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華職棒球員契約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bc for what?=.=)時間18年前 (2007/01/27 01: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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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eng (ROYALS)》之銘言: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更新)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更新契約之表 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 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訂定之增減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酬 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百分之七十。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 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仲裁)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 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234.235

01/14 01:26,
第22條酷喔~
01/14 01:26

01/18 05:48,
22條最後一句+24條可視為某種的薪資仲裁嘛?
01/18 05:48

01/18 13:21,
交給由球團組成的聯盟來仲裁捏 XD
01/18 13:21

01/19 00:46,
那陳懷山可以提出仲裁17.5→10 薪資為上季57.1%
01/19 00:46

01/19 10:06,
確實的價碼為何 不可能是球員提出了就算數吧``
01/19 10:06
先貼個舊文 節錄自本板第70篇 日本職棒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 契約之更新 ---------------------------------------- 球團如欲與球員締結下年度之球員契約時,可以更新本契約。 (1)除非球團表明要放棄更新契約權利之外,依照日本職業棒球協約之手續,保有本契 約更新之權利至後年之一月九日。第二年度之參賽報酬額,除非球員同意,超過一 億元者,減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億元以下者,減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2)球員在次年一月十日以後,按本契約書第三條的參賽報酬被減薪超過百分之三十( 年薪一億元以上時)以及百分之二十五(年薪一億元以下時)之規定,而提出契約 更新之申請時,若球團拒絕接受,球團就喪失更新本契約之權利。 美國的我就不引了 反正不難找 基本上 各國職棒的標準契約都是大同小異的 尤其台灣跟日本的選手契約 要說是直接翻譯過來照抄的也不為過 回到正題 職棒選手的契約是很特別的 絕大多數的選手跟球團間都是處於 「由球團決定是否延長合約期間」的被動狀態 這可不是台灣所獨創的制度 也許是因為媒體上出現關於合約的消息時 多半都是大牌球星在談FA 讓很多人以為「三年二千萬、五年三千萬」這種複數年約是常態 棒球員理所當然都是像籃球員那樣 打滿固定年限之後就可以直接走人 甚至覺得球團把球員開除時是違約 應該要賠錢、買斷合約等等 把棒球跟籃球的合約給混淆了 事實上 絕大多數棒球選手都沒有複數年約可簽 要取得FA資格的的選手 才能把複數年約當成新簽約的條件之一 在FA之前 不管是王建民還是MATSUSAKA 球團都隨時可以開除球員 至於開除之後有沒有別人要撿要搶 那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一二軍農場裡所有球員都跟球團簽複數年約的話 那就算是洋基也早就倒閉了 複數年不是人人都可以簽的 世界上絕大多數的棒球員 都是在擔心明天會不會被開除的心情下打球的 至於仲裁 也是一樣的道理 各國職棒都有在聯盟內設置仲裁、調停、調解等組織 解決球團跟球員間、或是球團跟球團間的糾紛 避免採用司法途徑後 不但在程序上費時費力 裁判的結果又無法因應經營上的需要 台灣職棒的問題關鍵不在於契約文字上 而是球員跟球團間的力量極端不平等 讓所有的決策利益都傾向於球團 球員卻無力反制 而要改變這種現況 老話一句還是只能靠球員自己的覺醒和努力 想要靠球團甚至靠球迷來改革 是不切實際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66.101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25.225.66.101 (01/27 01:31)

01/27 20:43, , 1F
對,我之前也這樣以為,感謝s大
01/27 20:4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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