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溝通] Guardians板 soarhigh之水桶判決
※ 引述《soarhigh (知不知足)》之銘言:
: 英文板名:Guardians
: 當事板主:kenmy
: 簡述事由:
: 板主於10/4因我個人推文批評投手教練依版規3:「對特定及不特定人或
: 團體進行人身攻擊者」水桶90天,
: 因板主認定批評球員或教練能力不在此限
: 經去信與板主溝通後
: 板主接受我個人推文為批評投教之能力、
: 而非恣意謾罵,而解除水桶
: 然10/6又因檢舉依同條板規,認定推文「這種牛棚進TS也是丟人現眼」
: 為公然侮辱,違反版規3再度水桶90天
:
: 溝通訴求:
: 1、個人認為「這種牛棚進TS也是丟人現眼」並不符合板規3所言之
: 「人身攻擊」
: 因人身攻擊的定義應是「對人不對事」或恣意謾罵
: 但富邦悍將牛棚成績之慘烈有目共睹,此為事實
: 推文意指整體牛棚實力遠不如他隊,常有大量失分情形
: 如果進總冠軍賽極為可能當眾出醜(丟人現眼)
: 個人認為此推文並非恣意謾罵,而是指出現實
抱歉,因為有一陣子上網去搜尋過往的實例
想要找出是否符合的條件
依照https://reurl.cc/4mLp0Vy在台中高院的解釋
洩世症=丟人現眼的意思屬於侮辱性文字
但事後討論過若是對事不對人,單純指能力而言或許可以討論
: 2、板主以十年前的雅虎奇摩問答作為「查證」,
: 個人認為以此作為判斷本推文是否為「人身攻擊」的依據過於薄弱
: 原因如下:
: (1)並無證據顯示雅虎奇摩問答之回答者具法律訓練
: (2)雅虎奇摩一案例之對象為指名道姓之特定人士
: 和本推文狀況完全不同
: (3)即便雅虎奇摩問題回答者的確具法律知識,
: 但十年前的「法律認知」恐有過時之嫌
: 此外,本推文之原文主旨為評論投手之能力
: 因此本推文也明顯可看出是在評論投手之能力
: 舉例來說,「蔡英文丟人現眼」此為人身攻擊
: 但針對「總統做這種事真是丟人現眼」這句話
: 相信我國法官亦會認為是對職務之批評,
: 需先查證指稱之行為是否屬實,可能需商榷用詞
: 但絕非公然侮辱、恣意謾罵或人身攻擊。
用詞對於球員或教練來說
倘若往後說詞需做批評或比較,需註明清楚才不至於讓他人產生質疑
在短時間連續兩次會使版友或版主產生誤會時,才會有接下來這些的誤會產生
: 3、我個人也因當時推文深自檢討,反省自己過於情緒化
: 但水桶處罰應該合乎板規,我不認為本推文違反
: Guardians版板規3之「人身攻擊」,原因重述如下:
: (1)本推文並未指名道姓,而僅指整體牛棚能力
: (2)本推文並不是無端恣意謾罵,
: 而是在原文討論投手能力之下所做的批評
: 當然,我個人也檢討本推文用詞太過
: 假設Guardians板板規有像是Lions板規
: 「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我個人會依據此條板規坦然接受水桶處罰
: 但無法接受Kenmy版主依板規3「人身攻擊」判決
: 且他自己也於水桶文中承認「批評能力好壞」並不等於「人身攻擊」
其實很多事情用負面詞彙本來就會造成相當多的影響
不太需要將全部詞彙列出
文學的詞彙相當多
有中文,閩南語,英文.....等
如果要在版規上全部列出所有詞彙是不可能的
因此需要大家在發言時多做斟酌
,思考後再做發表,才不會產生誤會
: 4、綜上,
: 如果Kenmy版主依板規10「挑釁、引戰,無助於版面討論」
: 罰則水桶一個月判決,我會因自己言詞激烈坦然接受,
: 以示我對板主之歉意
: 但無法認同依板規3所述之「人身攻擊」之判決
若以你所述,這邊可以接受改判為違反版規第十條
罰期從上次水桶時間(10/04)開始為期一個月
但也盼望未來發言時能夠更加謹慎
才不會讓大家有所誤會,有所疑慮
: 最後,
: 我個人身為富邦悍將之球迷,從未有念頭要對球員進行人身攻擊
: 當時之推文雖是我出於憤怒所言
: 但若細讀前後推文相信一定能察覺
: 我個人只是希望投手教練能夠善待投手,甚至任何一名球員
: 也希望Guardians板友在批評本隊投手之餘,
: 能思考一下為何中繼投手今年整體表現慘烈的原因
: 但絕對沒有想人身攻擊球員的意思
: 以上為我溝通之訴求
: 謝謝您的閱讀
: 檢附證據:
: 原文討論:
: 文章代碼: #1VUPiC4Y (Guardians) [討論] 陳鴻文是不是不適任?
: https://www.ptt.cc/bbs/Guardians/M.1601805068.A.122.html
: 水桶文章:
: 文章代碼: #1VUR-8Do (Guardians) [公告] 水桶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uardians/M.1601814408.A.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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