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不同價格學氣功的差異
如果有人要照下列的價目表,給我紅包孝敬我,當我徒弟的話,
我倒是還蠻有意願出來教的。 XD
台灣某些門派,學員花個幾十萬的學費,都還未必能學齊該派的
功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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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6,台上,3837
【裁判日期】 960713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三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煥生律師
薛松雨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蔡靜玫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 列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丁○○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矚上
訴字第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
字第二八四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被告等五人常業詐欺部分:
本件原判決以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甲○○(化名洪道
子)係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負責人,初於民國七
十二年間在台北市○○○路○段二0三號二樓,設立太極門,並
自稱掌門人(俗稱師父),以教授太極氣功、太極神功可強身治
病為名,對外召募學員;被告乙○○為甲○○之配偶,負責太極
門之財務,夫婦二人尚在台北市○○○路○段二0三號一樓開設
振勝貿易有限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工作,嗣生意失敗,於七十
八年間倒閉,赴大陸拜師研習氣功,回國後以教授氣功營生,陸
續推展太極門組織,在全國先後共設立十二個道館,計台北總道
館(設台北市○○路○段一三六號三樓)、台北信義道館(設台
北市○○路○段五十一號七樓)、台北古亭道館(設台北市○○
路○段六十四號)、台北南港道館(設台北市○○○路○段五二
一號)、台北樹林道館(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七十一號之六、
之七)、桃園中壢道館(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五五號三樓)
、中壢環北道館(設桃園縣中壢市○○路四一三號三樓)、新竹
道館(設新竹市○○路○段三七三號)、苗栗道館(設苗栗縣苗
栗市○○路四四0號)、台中道館(設台中市○○路○段一三八
號七樓)、台南道館(設台南市○○路三七四號三樓)、高雄道
館(設高雄市○○路十六號九樓),由被告丙○○擔任太極門總
教練(俗稱大師兄),負責氣功之教授及行政事務之處理,被告
戊○○為太極門機要室主任,負責傳達甲○○之指示事項,交由
太極門相關單位執行,擔任承上啟下之工作。被告丁○○係太極
門帳房,從事收受學員拜師禮金及採購太極門制服等物品販賣之
工作。二、甲○○、乙○○、丙○○、戊○○、丁○○等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甲○○未曾至荷蘭從事氣功之研究
,竟取得荷蘭中國武術大學氣功博士之學歷證件,並自詡擁有美
國「咸林」大學哲學博士學位,自稱係醫學博士,而將氣功、哲
學、醫學博士頭銜,廣泛刊登在報章媒體、太極門宣傳單及甲○
○名片上,藉以招徠學員。甲○○、乙○○、丙○○透過中華民
國武術協會理事長黃善德,未經中華民國武術協會鑑定委員會鑑
定,各自取得顯與本身能力名實不符之十、六、四段教練證,以
取信於學員。又明知甲○○無「隔山打牛」、「隔空推人」等神
功,卻廣告宣傳有此等神功,為取信於大眾,利用時為少年之謝
立忠(五十五年七月十日生)、謝立人(六十年六月八日生)兄
弟及其子洪紹恩、洪嘉駿等人預先套招,巡迴全省各地表演「隔
山打牛」及發功震退持劍砍擊弟子等神功,並拍成照片充作宣傳
,以引誘學員加入太極門,復於八十年一月間,在台北市中華體
育館「世界氣功大會」上,預與黃慧英、畢可魯等人事先套招,
表演隔空推人、隔空吸人等特異功能,並將之拍成照片、錄影帶
,在報紙刊登「各地會館免費觀賞世界氣功大會表演錄影帶」之
廣告,充作各地道館之宣傳品,加上「特異功能疾病除、潛能開
發好運來」等誘惑性之廣告宣傳,以廣招學員,而使學員蔡長彬
等人信以為真,紛紛加入太極門。三、太極門為廣增收入,竟巧
立名目,將氣功學習進程先則分為氣功班學費新台幣(下同)五
萬元、神功班學費五萬元,專門培養核心幹部之「五形門弟子」
,收費二十萬元,現分為神功班半年收費五萬元,研究班一年學
費六萬元,先修班半年學費三萬元,師資班二年學費六萬元。丁
○○尚負責太極門氣功制服、坐墊、天鶴茶、天鶴草、書包等之
採購,再販售予學員,氣功制服售價每套一千七百元、坐墊每個
一千五百元、天鶴茶每罐四百元、天鶴草每罐五百元、書包每個
五百元,並宣稱可增強功力,使每位學員均加以購買,從中賺取
高額差價。實際上,各班所授功法大同小異,反覆練習,每週上
課一次,每次修習二小時,僅半小時練習功法,其餘觀看甲○○
「怪力亂神」之開示錄影帶,或學員感恩心得錄影帶,或發表心
得感言及小組談論。甚至明知「潛能開發」之氣動現象係眾生本
有,只要把握要領,無需氣功師父開發,不要灌氣都能氣動(即
人處於定靜狀態時,似乎有種力量自然地震動四肢,形成身體不
停地跳躍、舞蹈、搖擺、甩手、拜佛等各種動作,甚至打出各種
相當有力道美姿之拳術),乃利用人們無知之弱點,假立「潛能
開發」之名目,宣稱係師父以最高功力打通學員全身要穴及任督
二脈,標榜可增加數年功力,有增長智慧,開啟財運,養身治病
等之效果,誤導學員是經過師父功力開發才有氣功現象,而收取
三萬元之禮金,八十二年八月七日調整為五萬元,實際上係學員
半蹲,雙眼緊閉,全身放鬆,由甲○○以隔空之方式,在學員身
體四周虛晃幾招,吹口氣表示「灌頂」完成,甚至連腹中胎兒亦
能「潛開」成為太極寶寶。除各階段固定之學費外,甲○○尚依
據學員所填之基本資料表中之病史,學員若身體有病痛者,即於
拜師面診時,表示學員業障較重需多繳學費,以消除業障,並加
收一萬元至七萬元不等之學費。然甲○○所授氣功功法平淡無奇
,招式初淺,學員研習之效果十分有限,根本毫無付費學習之價
值,且坊間許多教導氣功之地方,都是免費或僅收工本費,太極
門為免學員私相授受及識破斤兩,無利可圖,即要求學員填寫生
辰八字等資料,於拜師時發毒誓,遵守門規戒條,不得誹謗太極
門及私自教導任何至親好友,否則將受嚴厲責罰或遭天譴,讓學
員昧懼甲○○之符咒,不敢聲張或擅自指導任何人。四、甲○○
等人深知「太極門氣功、神功」無法吸引人,恐無以為繼,不能
持續營利,乃假借宗教怪力亂神迷惑眾生,利用人性空虛之弱點
歛財,即謀議配套,互搭互唱,在道館及「集中教學」時,宣稱
西元一九九九年係世界末日,今災禍綿延不斷,外界磁場越來越
壞,地球即將毀滅,人間不再存在,甲○○係天上太極門之父,
為天上掌管眾神之最大一位神佛,觀音菩薩都歸他管轄,今下凡
人間尋找「太極子」普渡眾生,只要心向師父、聽從師父指示,
將來可隨師父返回天庭,師父是人類唯一救星,最後之希望,錯
過僅有之機會,將萬世不能超生,而「潛能開發」係人間至寶,
是累生返回天庭之通行證,然尚須廣積功德,學員須至太極門擔
任義工,能擔任義工係莫大福報,致學員「拋家棄子」日夜沈迷
在太極門從事「義工」,但最大功德係渡人入太極門,要求學員
以老鼠會拉人頭方式介紹親友入太極門。乃為加速詐財,巧立各
種名目,如籌建「太極山莊」名目,謂西元一九九九年世界末日
將至,學員可於太極山莊相聚,逃過世界末日劫難,共同生活在
一起,要學員盡力捐款;又可為死去親人或在世親人捐錢做「功
德迴向」,師父施法超渡,可往生極樂世界,不致淪落地獄受六
道輪迴之苦;要學員捐助各種活動經費及各道館租金設備經費。
並逐漸將被告甲○○神格化,學員須向被告甲○○夫婦跪拜磕頭
,每日須朝總道館方向禮拜,平日心中要默念「洪道子」,可消
災解厄,逢凶化吉。又甲○○曾投資約九百萬元購買天鵬洋氣墊
飛船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鵬洋公司)股票,之後得知天鵬
洋公司財務困難,竟於八十年間,向學員推銷其神通「預感」天
鵬洋公司股票將會大好,要學員「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緊跟著
購買,使學員黃坤森等人誤信,而以每張股票(一千股)二十三
萬元加以購入,股款則交予乙○○收受,將虧損轉套給黃坤森等
人,天鵬洋公司不久即停止營運,黃坤森等學員始知受騙。五、
又甲○○曾花費百萬元習得符籙方術,更蓄養「小鬼」,仗恃邪
術高明,透過集中教學或練功自由交談之機會,施放符咒法術,
迷惑人心,操控學員心智,驅使「小鬼」邪靈附體,使學員以祖
師爺附身起乩或書寫祖師降文方式,發表因學員(弟子)未能完
全「交心」,不認真拉親友入太極門,祖師爺很生氣,將把師父
召回天庭,誘使學員不斷引介親友入會,或佈施做功德,以廣增
歛財及維繫學員之向心。甲○○等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經常
要求學員徹夜跪拜聽他開示「神言神語」,或看他施法「扮仙」
,神仙活現齊聚一堂,唱仙歌、跳仙舞,說笑哭鬧,任其擺佈愚
弄,更有學員蔡秀美等人受其符咒控制,終日心神恍惚,不事工
作,陳金枝等人則腳被「下符」,不良於行。亦有學員曾文政、
蔡宗霖等人遭「小鬼」邪靈附身,導致精神錯亂,工作被迫辭職
,學生則休學。如此,破壞許多家庭,使學員及其家人生活陷入
驚懼與痛苦中等情。六、甲○○等人所有歛財收入,由各道館以
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存入乙○○設於合作金庫三興支庫000
0000000000帳號,八十四年五月間起尚以丁○○名義
在合作金庫三興支庫開立0000000000000帳號,由
乙○○運用,大部分用於收受學員以支票繳交之學費及功德金,
自八十年八月間起,迄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止,歛財所得僅計算存
入合作金庫三興支庫乙○○、丁○○戶頭,即有如原判決附表一
所示之三十二億六千零十三萬五千六百九十九元,甲○○、乙○
○、丙○○、戊○○、丁○○則以之為生活之資。而被害人遍及
全省,至今出面登記之被害人有謝高阿美等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
共一千八百七十七人,被騙金額高達數億元。因認被告甲○○、
乙○○、丙○○、戊○○、丁○○五人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
常業詐欺罪嫌云云。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等五人犯
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詳敘其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
之情形存在。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定,甲○○有關神
蹟天庭之說,縱或有之,依證人郭建男所述,亦為其交付錢財後
之事,惟被告以各種名目先後數次收費,原判決以上開理由認證
人並無陷於錯誤再交付錢財,有違經驗法則。又丙○○於測謊時
概稱不知,均呈說謊反應,原判決卻仍予採信其辯解,亦有違經
驗法則。原判決以甲○○否認套招、證人供述不一,而認如係套
招,如何表演應在規劃內,並進而推論甲○○非全無功夫,顯以
推測之詞推翻證人證言,有違論理法則。又原判決肯定甲○○有
潛能開發之能並導引眾生往宗教之途,強認潛能開發及宗教之說
非詐術,其採證有違論理法則。再甲○○縱未親口說過是氣功博
士,惟其以錄影帶、網路宣傳,原審認甲○○未使用詐術,亦違
背論理法則。甲○○標榜氣功博士宣傳,使不知詳情者入會,並
交付財物。則甲○○氣功博士之名有無造假,原判決未說明甲○
○標榜氣功博士是否為詐欺。證人謝力勇稱甲○○沒要求只砍一
半,究竟砍幾分,與甲○○有無默契,原審未調查,遽認甲○○
辯稱未套招是有依據,其依據何在。證人盧得耀稱甲○○招攬方
式像老鼠會,按老鼠會即社會通念之不實傳銷,相當於詐欺,原
判決未予判斷。甲○○標榜氣功傳授,卻又假借鬼神宗教,原判
決漏未判斷是否為詐術,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原判決率認證人
蔡福來於偵查中證詞全部不可採,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原判決復以蔡福來事後出具之陳述書,謂之
前指述不真,係以證人審判外陳述為證據,亦有違背上開規定。
再證人張全成引述李景春說甲○○發功要配合亂動等語,原判決
未依職權調查傳喚李景春。及證人黃樹林證稱宋七力事件後,將
甲○○開示錄影帶、心得錄影帶、牆上開示收起來,原審未據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命令提出上開事證
或搜索扣押。原判決徒以證人蔡長彬發覺受騙後仍繼續繳費,而
認甲○○未施詐術,卻未說明有何依據認定證人係於八十五年七
月間發現被騙。又證人謝高阿美稱紅包加上氣功服、靈芝,花費
達一百萬,原審以證人兒子謝立忠、謝立人、謝立勇三人未提及
此事,而不予採信,卻未依職權進一步調查,均有應於審判期日
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另原判決記載證人葉明慈供詞已
明白陳述其加入太極門得失,卻又於判決內稱所有證人均未明白
陳述其得失,而有判決理由矛盾。末查證人林玉芳證稱甲○○以
宗教恐嚇怪力亂神使人心生畏懼交付財物,原審未予判決;又證
人鍾任興證稱甲○○養「小鬼」傷害其眼睛,涉傷害罪責,原審
亦未予判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等云云。經查:
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
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
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
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
合法理由。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
,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已敘明,證人謝立忠就神功照片究竟如
何表演而來,或稱:甲○○要我們以木劍砍他,但只是作勢,不
是真砍,是經過甲○○授意,排演多次等語;或稱:表演是平常
慢慢培養默契,甲○○發功時,我們就自然而然往後跳,真實性
我非常懷疑等語;或稱:套招是甲○○叫我們劈劍下來到一半就
停,我劍往下揮時就後退幾步,手腳發抖是我自己做的,是甲○
○交待我要這樣做的,我猜很多人看到那些廣告而加入太極門等
語。惟甲○○堅決否認有套招之說,而證人謝立忠對於甲○○如
何要求套招,或稱明示套招,或稱慢慢培養默契套招,或稱:甲
○○發功,我們自然而然如何等語,前後陳述不一,尚難遽信。
證人謝立人固證稱甲○○表演神功時套招,惟或稱:上課看到甲
○○以氣功擊退弟子,我受到強烈的暗示。隔牆推人是套招,上
課經常練,持木劍砍師父,也是事先搭配,拍成照片宣傳等語;
或稱:甲○○發功時,我會感到一股力量,但我不確定這是甲○
○造成的,還是我自發的,甲○○沒有神功,隔牆擊退弟子及木
劍無法擊中甲○○,完全係表演者氣動與意念使然。之前曾獲得
甲○○強烈暗示感到發功,當表演隔牆發功時,我自己受到暗示
,從甲○○手勢,我就知道發功方向,我有自己配合的部分,我
配合是為了取悅師父等語,所述與證人謝立忠已有出入,且所謂
強烈暗示、自己配合內容如何,能否據此即能套招,均非無疑,
尚難輕信,且既謂上課已練妥套招,果如此,則直接依事前套招
表演即可,何需表演時暗示,倘一切均係虛捏套招,則其如何於
甲○○發功時,感到一股力量。是其所述,前後顯不相符,從而
不能率以之推論甲○○全無功夫,一切表演僅是套招。因此,證
人謝立人之證詞,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證據。再證人即參與表演
隔牆打人等神功之謝立勇證稱:甲○○並沒有要求我們只砍一半
,因為我們自己尊師重道不好意思砍下去,至於隔牆發功,我會
氣動,是不是甲○○產生的我不敢說等語,顯見甲○○辯稱未套
招一節,尚非虛妄,且證人謝立人及謝立勇於甲○○發功時,均
自覺有氣動現象,雖為何如此,其二人不敢確認,而甲○○則堅
稱:確有氣功等語,其間因果關係,固難論定,惟亦不能遽認必
無此事等情。所為論述並無違背證據法則。關於甲○○所稱之氣
功、武術或潛能開發等,檢察官並不能證明確無其事,證人證述
亦多不一致,起訴犯罪事實未達有罪判決之確信,即便採信上開
事證,亦不足排除部分證人有利被告等人之證詞,進而動搖原判
決之判斷。其次關於甲○○之學歷部分,武功博士有荷蘭中國內
密傳大學博士證書,外交部查詢荷蘭VNIVERSITY.OF.CHINESE.ES
OTERIC立案情形結果,荷蘭計有十四所大學,全為公立並受荷蘭
教育部監管,該校並非其中之一,不為荷蘭教育部承認,亦無權
頒授任何博士學位,甲○○所持三張證書確卻由該校所頒發等語
,有外交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函附偵查卷可稽。且我國駐荷蘭
代表處函稱:經向荷蘭中國內密傳大學創辦人陳道子查詢,據告
渠在荷蘭設校,未向任何機關登記立案,但曾私頒博士學位予甲
○○等語,顯見是有頒授該證書,惟該校系未經立案;此外,亦
有中華學術院中國醫學研究所畢業證書、美國咸林大學哲學博士
證書、中國醫學博士證書等,核與證人鄭隆炎證稱:甲○○是我
的學生,確實有論文,我推薦他取得美國咸林大學的學位,他是
中國醫學研究之研究員;香港德明書院台灣分院,我也曾聘甲○
○為顧問,但只是口頭而已,未書面給予等語相符。是甲○○辯
稱:擁有博士學位等語,尚非無據。至於該等學校或名不見經傳
,或未經政府承認,或未立案,當屬俗稱野雞學校之流,此種學
歷,社會自有評價,惟尚與並無學校,全屬憑空虛捏學歷者有間
。按未經政府承認者,如大陸學校或某些教會學校學歷等,尚非
虛妄,不能逕認係詐術。另依中國文化大學校史,確載有中華學
術院一節,有該校校史節錄在卷可參。此外,證人劉重民稱:七
十七年擔任華岡醫學會會長,當時有聘請甲○○為華岡醫學會台
北分會會長;證人黃秋陽稱:七十三年甲○○擔任台灣省中華學
術勵進會內科委員等語,核與甲○○辯稱相符,尚堪採信。亦無
違誤。原判決復說明,有關養「小鬼」之說,或見於神怪小說,
或係民間信仰,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可各存其說
,或各疑其說,惟於刑事審判之場合,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舉證證明該神怪之事,確係甲○○所為。然
證人張全成於第一審稱:無法使「小鬼」到庭等語。是其所言,
或為信仰,或屬臆測,何況,證人官明生證稱:是張全成介紹入
會,是張自己在說鬼神事等語,顯不能證明所謂鬼神事與被告等
之關係,故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依公訴人指甲○○養「
小鬼」如何如何,依其意旨,似認確有其事,然卻又指為詐術,
前後矛盾,蓋確有之事,如何能認係詐術?再者公訴人指養「小
鬼」對他人如何,果有其事,當屬恐嚇或妨害自由一類,亦與詐
欺之要件不符,而依起訴書所指被告等犯罪事實,並未涉恐嚇取
財、恐嚇危害安全及傷害罪,復欠缺基礎社會事實之同一性,自
難認為起訴效力所及。何況,公訴人亦不能證明甲○○養「小鬼
」之事。至於有關神格化或其他怪力亂神部分,亦不能證明有其
事,即使甲○○於教授氣功同時宣稱鬼神宗教,並無證據證明被
告等人以之詐財等情。經核與證據法則並無違背。又證人盧得耀
固稱:要我們潛能開發介紹一個人進來,像老鼠會等語。所指係
對招攬方式之描述,然被告等否認之,惟該證人並非指潛能開發
有何不實之處。以此爭執,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之適
法上訴第三審理由。至於公訴人所指丙○○經測謊結果,對未與
甲○○朋分會費、不知太極門帳冊、未負責策劃太極門投資、太
極門經費由丁○○負責、四百萬元係乙○○給其補償、太極門未
以氣功治病,甲○○未給其任何金錢酬勞、不知太極門資金流向
帳目、未經手太極門金錢,均呈說謊反應,固有法務部調查局八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陸三字第八五二0八八0二號鑑定通知書
可考一節。惟按測謊固足供參考,但不得為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之
唯一依據,何況本件既難認被告等人涉及詐欺取財,而有關上開
鑑定所測者,即與公訴人所指詐欺內容無涉,尚難以之為被告等
人詐欺之證據。均已於理由內詳加說明。末查刑事訴訟法所稱依
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
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
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
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係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
事項已臻明瞭,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甚或就
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再為
無益之調查,皆無違法之可言。原判決綜合各種相關證據,認檢
察官所訴各節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犯行,就案內有關證據,本
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上之判斷,均已於理由
內詳加說明。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背法令。其餘上訴意旨,無
非係對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審已調查、理由已說
明或與本件犯罪構成要件無關之事項,仍執陳詞,徒憑己見再為
事實上或細節上之爭執,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衡以上述
說明,應認此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貳、甲○○、乙○○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甲○○、乙○○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
部分,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提起上訴,並未
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
定,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晴 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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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的確經營有道,現在漂很白了。
國慶日還是接待外賓、出國表演,有時候會看到他們派人出去表演。
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開個國術館五年左右,也能賺到32億多,那大概也是史上最超強的國
術館了。 XD
入門X萬,上什麼班又X萬,逢年過節又得給個紅包~~
還自稱救世主之類的角色,高高在上。
看來立志成為教主,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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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也有人開幾十萬的課程,應該還是會有人去上吧?
但你錢花一堆,學一堆功法,又不保證你能練到多高的境界?
※ 編輯: ilanese 來自: 36.230.59.64 (02/2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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