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以博揚轉換條約看球員定價
看板FCBarcelona作者kevinishia (love will keep us alive)時間14年前 (2011/07/26 11:43)推噓3(3推 0噓 11→)留言14則, 5人參與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Ivanov (Visca Catalunya)》之銘言:
: 選擇這個交易來討論真的還挺有趣的,國外的Barcelona Fan blog也對這個交易多有討論
: 他們討論的點根據的是羅馬那邊發布的新聞,我在Goal.com找到英文版
: A statement on the club's official website read: "Bojan Krkic Perez has
: signed for a fee of €12 million, payable on July 1, 2013. Barcelona will
: have an option to buy back the rights of the player at the end of the
: 2011-2012 or 2012-2013 season, for a fee equal to €17 million and €13m
: respectively, both payable in two installments on January 31, 2014 and then
: May 31, 2014."
: "This repurchase option becomes compulsory for Barcelona to take at the end
: of the 2012-13 campaign, but AS Roma can choose to retain ownership rights of
: the player, to be exercised by June 20, 2013, for an additional fee of
: €28 million, payable in three installments on
: July 1, 2013, January 31, 2014 and July 31, 2014."
: 簡單翻譯一下上面的英文部分:
: 1. 羅馬現在是不用付錢的。(注意一下payable的時間點,是在2013球季結束後)
: 2. 購回權有兩段,一段在2012球季結束後,一段在2013球季結束後
: 3. This repurchase option becomes compulsory for Barcelona
: (如果羅馬不要博揚), 購回權條款對於巴薩是強制性的
: 這句可已有兩個翻譯法,我跟版主的差距就是在以下翻譯有沒有( )那段
: 我認為沒有那個( ),板大應該是認為有(?)
: 國外論壇討論似乎認為是沒有,也就是說,當2013年要交易的時候,
: FCB是一定得先買回所有權,再賣給AS Roma(意義在下面討論)
: 先注意一下博揚跟羅馬簽的約是四年約,前兩年薪水3.2m,後兩年6.3m
: 而通常,所有權易手也代表支付薪水必須要易手
: 也就是說,巴薩在兩年後購回之後博揚已經長成可以拿6.3m薪水的男子漢了! (誤:P)
: 下面我提供兩張時間表,在羅馬執行購買以及不執行購買的狀況下的樣子
: 在羅馬買博楊的狀況,雙方現金收付:
直接回應好了 :P
其實上一篇有一個點是要強調,有「買回義務」跟實際上球員所有權發生移轉是兩回事。
(就像約定買車,買賣契約雖然成立,但還沒交車前,所有權都未移轉。
回購的約定則是買賣的預約,根本連買賣都還沒成立。)
我的意思並非契約中約定羅馬不想要球員時,巴薩才有義務。
而是契約規定無論羅馬是否想留下柏楊,在「法律上」巴薩始終有義務去買回。
(當羅馬不想要球員時,當然會積極去要求巴薩買回。想要時,則會悶不吭聲。)
卻不代表「事實上」羅馬跟巴薩都想要巴薩去履行這義務。
也就是說:
契約規定是一回事,
屆時的情勢變更可能使得雙方都認為,
完全按照原本的契約條款去走是不好的。
在這件轉會中,這種情形發生的機會很大。
那為什麼還要訂義務回購跟 40m 條款,
其實還是蠻有意義的。
義務回購當然一方面是對羅馬的保障,避免球員身價慘跌時,羅馬吃虧。
但如果柏楊漲到 25-30m,羅馬出不到巴薩想要的價格(不必是 40m),
那麼巴薩隨時可以威脅使用「義務」回購,等於逼迫羅馬要用 40m 買,
那在談判上仍有相當大的籌碼。
在這種情形,如果巴薩硬要照契約走,強迫羅馬付 40m 才能留下球員,
巴薩也必須承擔羅馬不買帳,讓巴薩用 13m 買回的風險。
這時,雖然柏楊身價高於 13m ,但巴薩不一定有他的位置,
想賣也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買家。
「契約效力上」強制回購絕對是義務沒錯,無論羅馬意願為何。
拿給法院判,判決內容一定是要巴薩買回,除非羅馬出40m才能留人。
但「事實上」,雙方在談判時(可以想像成某種「和解」,雙方都在讓步),
卻可以把回購約款跟40m保留約款玩得「像是」權利一樣。
這就是這類契約有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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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77.39
※ 編輯: kevinishia 來自: 123.204.77.39 (07/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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