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以博揚轉換條約看球員定價

看板FCBarcelona作者 (love will keep us alive)時間14年前 (2011/07/26 11:43), 編輯推噓3(3011)
留言14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Ivanov (Visca Catalunya)》之銘言: : 選擇這個交易來討論真的還挺有趣的,國外的Barcelona Fan blog也對這個交易多有討論 : 他們討論的點根據的是羅馬那邊發布的新聞,我在Goal.com找到英文版 : A statement on the club's official website read: "Bojan Krkic Perez has : signed for a fee of €12 million, payable on July 1, 2013. Barcelona will : have an option to buy back the rights of the player at the end of the : 2011-2012 or 2012-2013 season, for a fee equal to €17 million and €13m : respectively, both payable in two installments on January 31, 2014 and then : May 31, 2014." : "This repurchase option becomes compulsory for Barcelona to take at the end : of the 2012-13 campaign, but AS Roma can choose to retain ownership rights of : the player, to be exercised by June 20, 2013, for an additional fee of : €28 million, payable in three installments on : July 1, 2013, January 31, 2014 and July 31, 2014." : 簡單翻譯一下上面的英文部分: : 1. 羅馬現在是不用付錢的。(注意一下payable的時間點,是在2013球季結束後) : 2. 購回權有兩段,一段在2012球季結束後,一段在2013球季結束後 : 3. This repurchase option becomes compulsory for Barcelona : (如果羅馬不要博揚), 購回權條款對於巴薩是強制性的 : 這句可已有兩個翻譯法,我跟版主的差距就是在以下翻譯有沒有( )那段 : 我認為沒有那個( ),板大應該是認為有(?) : 國外論壇討論似乎認為是沒有,也就是說,當2013年要交易的時候, : FCB是一定得先買回所有權,再賣給AS Roma(意義在下面討論) : 先注意一下博揚跟羅馬簽的約是四年約,前兩年薪水3.2m,後兩年6.3m : 而通常,所有權易手也代表支付薪水必須要易手 : 也就是說,巴薩在兩年後購回之後博揚已經長成可以拿6.3m薪水的男子漢了! (誤:P) : 下面我提供兩張時間表,在羅馬執行購買以及不執行購買的狀況下的樣子 : 在羅馬買博楊的狀況,雙方現金收付: 直接回應好了 :P 其實上一篇有一個點是要強調,有「買回義務」跟實際上球員所有權發生移轉是兩回事。 (就像約定買車,買賣契約雖然成立,但還沒交車前,所有權都未移轉。 回購的約定則是買賣的預約,根本連買賣都還沒成立。) 我的意思並非契約中約定羅馬不想要球員時,巴薩才有義務。 而是契約規定無論羅馬是否想留下柏楊,在「法律上」巴薩始終有義務去買回。 (當羅馬不想要球員時,當然會積極去要求巴薩買回。想要時,則會悶不吭聲。) 卻不代表「事實上」羅馬跟巴薩都想要巴薩去履行這義務。 也就是說: 契約規定是一回事, 屆時的情勢變更可能使得雙方都認為, 完全按照原本的契約條款去走是不好的。 在這件轉會中,這種情形發生的機會很大。 那為什麼還要訂義務回購跟 40m 條款, 其實還是蠻有意義的。 義務回購當然一方面是對羅馬的保障,避免球員身價慘跌時,羅馬吃虧。 但如果柏楊漲到 25-30m,羅馬出不到巴薩想要的價格(不必是 40m), 那麼巴薩隨時可以威脅使用「義務」回購,等於逼迫羅馬要用 40m 買, 那在談判上仍有相當大的籌碼。 在這種情形,如果巴薩硬要照契約走,強迫羅馬付 40m 才能留下球員, 巴薩也必須承擔羅馬不買帳,讓巴薩用 13m 買回的風險。 這時,雖然柏楊身價高於 13m ,但巴薩不一定有他的位置, 想賣也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買家。 「契約效力上」強制回購絕對是義務沒錯,無論羅馬意願為何。 拿給法院判,判決內容一定是要巴薩買回,除非羅馬出40m才能留人。 但「事實上」,雙方在談判時(可以想像成某種「和解」,雙方都在讓步), 卻可以把回購約款跟40m保留約款玩得「像是」權利一樣。 這就是這類契約有趣之處。 -- Visca el Barca i visca Catalunya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77.39 ※ 編輯: kevinishia 來自: 123.204.77.39 (07/26 11:54)

07/26 13:09, , 1F
推這篇,我也同意這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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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5:32, , 2F
第一次看到這句的時候 感覺比較像是如果柏楊爛掉 羅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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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巴薩有義務買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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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柏楊身價漲到30M,這種世界級前鋒我們不要也太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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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7:53, , 5F
異了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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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他的薪水已經接近世界級 他只是需要一個舞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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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他自己 所以我們給他一個舞台(羅馬) 剩下的就靠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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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8:05, , 8F
to 版主大: 其實我很好奇compulsory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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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那字來說 我覺得我們在2013年沒得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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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8:06, , 10F
所有權在2013年一定移轉回FCB,然候再看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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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法律上是有差別的,羅馬要跟柏楊解約,球員再跟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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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簽新約。「義務」不等於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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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8:08, , 13F
要訂自動移轉,契約上可以寫明「直接移轉」,巴薩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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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3m給羅馬的義務。但契約上卻不是這樣訂。
07/26 18:08, 14F
文章代碼(AID): #1EBZVQ-H (FCBarcel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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