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有人在教甩棍的嗎?

看板MartialArts (武術 - 格鬥)作者 (99%是眼鏡與吐槽)時間11年前 (2013/12/27 19:25), 編輯推噓4(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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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來說只要打傷人都有機會被告傷害罪 打傷人被判傷害罪那在台灣很正常 跟武器無關 徒手打傷 石頭打傷 棍棒打傷 都可以成立傷害罪 所以狀況允許跟對技術有自信 打鬥中可以的話 就無傷壓制對手 這是很管用的 警察要逮捕壓制民眾也是以此為原則 台灣不是美國 法界對打鬥無理解而且正當防衛判定非常嚴格 練家子打傷人要成立正當防衛無罪很困難 互毆的狀況 持有武器又打傷人的一方很容易敗訴 明顯學過武術有高等段位的人也有類似狀況 因為對方的律師油嘴滑舌一點 法官很容易就認定你有優勢還打傷人 違反比例原則 不管是TKD黑帶還是詠春拳高手 甚至是現代MMA選手 只要對方律師查了你的背景發現你是練家子 就可以指控說你習武多年成了人間凶器還濫用暴力打傷人 法官的心證就很不利 關於甩棍的問題 在於"持有"(例:"買了放在家裡"叫持有)甩棍不犯法 "攜帶"(例:"外出時放在口袋包包"叫攜帶)甩棍 警察要取締是可以取締的 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締 http://ppt.cc/Yp;o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具有殺傷力器械"這其實不只甩棍 不管是辣椒水 電擊棒 棍棒 石頭 小刀 樹枝等等 看警察如何解釋你的狀況 法理上都有機會罰三萬元 像是拿武器搶劫 罪加一等 算加重強盜罪 之前大安森林公園抽戀愛稅事件 歹徒撿了根樹枝當武器作案打人 就用加重強盜罪移送 又如基於同條款第三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出門身上帶了瑞士刀或螺絲起子 警察可以用你攜帶開鎖工具懷疑你要行竊來逮捕你 因為攜帶武器"正當理由"到底正當不正當 全看警察跟檢察官解釋 這個以前為了預先逮捕可疑人物所立下的法令 被認為有警察濫權之嫌 最近有人提案要廢除 但是還沒廢除 目前法理上要完全毫無疑慮的使用武器 只能用主張這是"剛剛好在手邊可以當武器"的玩意 比如安全帽或是安全鞋 機車防護手套 路邊臨時撿來的棍棒之類 這樣子就沒有被指控預先攜帶武器的疑慮 這種限武條款 也是古今中外很多隱藏武器誕生的原因 像是沖繩空手的一堆武器都是這樣來的 船槳也拿來打人 另外說一般人持有甩棍是警械有違法疑慮是基於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跟第14條 http://ppt.cc/6e;n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 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問題在於民間的市售甩棍 算不算警械 警察用哪牌的甩棍還要再問一下 但因為不是警察拿S&W手槍就所有手槍都算警械 如果解釋成警察使用公家採購的某牌甩棍就所有甩棍都算警械 這解釋太過廣泛 判例出來一堆賣防身裝備的商家要被抓 要用這條來起訴也很麻煩不容易成立 所以一般警察要取締你拿武器 也不會用這警械使用條例 而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是個應用範圍非常廣的條款 所以不是攜帶辣椒噴霧就不算犯法 沒有模糊空間有正當理由可以隨身攜帶武器的非公家軍警 大概只有勤務中的警衛等職業人士有業務需求 可以攜帶武器 只是鄉下人巡田有防小偷需求 還有鄉下警察往往比較好說話 農民拿鋤頭鐮刀等等遠比甩棍還殺的武器去巡田 通常也不會被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57.166 ※ 編輯: NKN 來自: 210.209.157.166 (12/2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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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警察不會見人就抓或任意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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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帶著甩棍 不要形跡可疑被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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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會那麼刁 否則全街人都要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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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真打起來警察問你怎麼帶甩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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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爽是可以用社維法移送你罰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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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心態跟銀行存款 不幸碰上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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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作車禍損失 那三萬塊不是小錢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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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作買平安符花錢消災 我個人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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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因此我個人主力是安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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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練棍棒的好處之一是路邊代用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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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00:34, , 11F
詳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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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有一則新聞說是一個會武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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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學生跟別人車子擦撞,對方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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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互按喇叭後來下車開打,會武術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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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把對方打趴,卻被以傷害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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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月,正是"打贏進法院"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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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擂台以外的地方,其實很難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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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拳腳相向的時候,現實生活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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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互諒與禮貌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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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忍一口氣或是請請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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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至於落得被關的下場,現實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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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有時候其實是個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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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額新聞的主角他打贏了,但事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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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萬的和解金卻被拒絕,只能被判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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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後人生有了紀錄,實在輸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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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學詠春拳的一位研究生還上過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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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籠賽那位吧 這好像是去年還前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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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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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好像是把對方打到肋骨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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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摔或是讓對方沒有行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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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下段踢讓對方無法行動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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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起來比較會偏向自我防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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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傷害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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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種柏油路摔...我覺得會比打肋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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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對對方的傷害會影響刑期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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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油路也未必 上次的檳榔西施被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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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也皮肉傷嗎 摔的時候別留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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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有同學打鬧摔倒對方 結果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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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9:07, , 39F
用手去撐地 直接開放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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