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有人在教甩棍的嗎?

看板MartialArts (武術 - 格鬥)作者 (意味不明)時間11年前 (2013/12/27 23:29),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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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問題在於民間的市售甩棍 算不算警械 : 警察用哪牌的甩棍還要再問一下 : 但因為不是警察拿S&W手槍就所有手槍都算警械 : 如果解釋成警察使用公家採購的某牌甩棍就所有甩棍都算警械 : 這解釋太過廣泛 判例出來一堆賣防身裝備的商家要被抓 : 要用這條來起訴也很麻煩不容易成立 : 所以一般警察要取締你拿武器 也不會用這警械使用條例 http://www.cic.police.ntpc.gov.tw/_file/1551/SG/49496/D.html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節錄網頁所述 ----- 101年4月(司法組) Q:民眾購買防身用甩棍是否合法? A:有關民眾提問購買甩棍防身是否違法?依內政部公布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市售伸 縮式鋼(鐵)質甩棍均屬公告之警械範疇,一般民眾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器械由警察機關沒入,行為人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 除此之外N大你前面舉的例子有點雜 精簡一點來講 關於傷害的部分台灣是以犯意判斷為主 只要是有"預先準備好當成武器"的意圖 就算是拿香蕉打傷人也有罪 因此最好拿有其他正當攜帶理由或隨手的可得的物品 防狼噴霧應該是例外,因為他除了防身就沒其他功能了 但其本身又不具殺傷效果爭議相對小 只要是用在正當防衛的情況應該沒問題 比方女生遭到色狼侵犯,這時女生用防狼噴霧擊退色狼就沒問題 但如果有不法意圖拿噴霧來主動攻擊傷人那當然有罪 (應該說在不法意圖下做任何傷人行為都是啊) 不過正當防衛通常是難在舉證 前面舉的例子要成立正當防衛容易 但是像是由口角演變的肢體衝突,很容易被認定為互毆 這種時候就難說是正當防衛 總之我還是推薦女性朋友攜帶防狼噴霧 當然使用上還是要做一點情境訓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15.190 ※ 編輯: unknowsay 來自: 1.171.115.190 (12/28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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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你在盛怒下出手時,很難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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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定義跟界線吧? 這條線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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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官怎樣認定吧? 人是弱勢或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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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除非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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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交關,否則出手傷人,在現實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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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會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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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西元2013年的法治社會,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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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兵荒馬亂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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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身的最高指導原則是避免衝突和遠離危險, 避無可避的情況下才會運用有限武力創造逃離機會 會"盛怒"就已經違背原則了, 而且正常人遭到突襲通常是"慌亂"而不是"憤怒" 要能冷靜的對應突發狀況也是防身訓練最重要的一環 ※ 編輯: unknowsay 來自: 140.112.168.113 (12/2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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