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健身會費逾5萬 祭信託條款

看板Aerobics (有氧運動 - 瘦身)作者 (小惠)時間19年前 (2007/02/09 00:08),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來源:聯合報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721020.shtml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天指出,健身中心業者若收費逾5萬元且會期超過一年, 超過金額就該交付信託。 健身中心倒店時有所聞,讓動輒花費數萬元入會的消費者求償無門。消保會日前通 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制組長邱惠美表示,為避免 業者倒閉、會員求償無門,未來當會員繳費超過5萬元、會期逾一年,業者必須就 「超出金額」提供銀行履約保證、交付信託、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履約保證方式 三選一辦理。 對爭議最多的退費部分,邱惠美說,繳費後7日內若未使用設備,解約時可退回全部 款項,如果是因「訪問買賣」入會,「就算使用過設施,也可全額退款」。超過7日 將以「月」為單位比率退款,即15日以下算半個月、15日以上算一個月,且手續費 不得超過已繳費用的兩成。 邱惠美說,健身房會員因生病、工作異動、兵役、出國、懷孕等情況無法使用健身 房,可向業者辦理停權,免繳月費、順延會員權。除出國最多只能停權六個月,其 餘只要有醫院、單位等證明,沒有上限。「生理期所造成的嚴重身體不適,只要醫 生出具證明,也可要求停權。」 消保會也訂出業者契約中「不應記載事項」,包括不能片面更改中止契約、調高會費 ,不能宣稱「期滿自動續約」、「廣告內容非契約一部分」,不能聲明在健身中心「 健康財產損失概不負責」,不能約定拋棄三天審閱期、契約簽署後由業者收回等。 邱惠美指出,若消費者契約內容與「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牴觸或根本未簽約,事後 發生糾紛,可據此主張對消費者不利條款「無效」,新規定將由主管機關體委會近期 公告,半年後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3.201

02/09 00:19, , 1F
這樣會不會都變改繳月費制的||
02/09 00:19, 1F

02/09 22:13, , 2F
我覺得月費制比較好,不然現在這種制度,健身房收了錢就
02/09 22:13, 2F

02/09 22:13, , 3F
不太甩你了
02/09 22:13, 3F
文章代碼(AID): #15oqi1ho (Aerobics)
文章代碼(AID): #15oqi1ho (Aerob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