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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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版大這裡講到了重點,所以想請教一下,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到底問題是出在哪邊?. 我個人認為確認中職的獨占地位具有重要性,主要是它和一般事業似. 乎有著相當大的不同,就拿網路上特別愛舉的聯電、台積電的例子來. 說,他們不雇用過去的離職員工(雖然我認為這也是不應當的),實. 質上來說對電子業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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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在,這個事件可能是一個特例,而非是一項經常發生的事件。. 台灣過去沒有相同,或是相類似的事件像這樣。. 職棒運動員的數量,比國內的殘障人士少,比同性戀者少,比植物人少,. 更別提佔了一半人口比例的女性。. 因為這些人的數量是那麼少,發生的機會是那麼少,. 所以法律沒有加以規定,如此而已。.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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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法是管理交易秩序以及消費者保障兩目的. 其與消保法的分野在於,. 如果該事件對將來或現在的交易秩序將產生不當影響,公交法也可以管.. 勞動契約本質上是一種市場供需後的結果,. 所以在有影響其勞動市場之供需時,就可能有公交法之適用.. 只是其是勞動契約帶有提供勞務的本質,可能須回到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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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類似的就是競業禁止條款. 當然我們知道如果有人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寫. 「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進了法院很難存活(當然會有人認為這個可以活,隨便). 所以一般的競業禁止條款都有年限的限制. 有些判例會要求原雇主以金錢來換取競業禁止期間的工作權. 至於中華聯盟的獨佔地位當然是沒有問題. 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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