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Koreans)時間20年前 (2004/02/02 10:16), 編輯推噓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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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but 事實上從來沒有,從來沒有實現過。 : 即使是我們這裡的CASE,CPBL不是世界上唯一的棒球事業體, 這點不影響 美國不會因為有獨立聯盟的存在 就不認為大聯盟是獨佔的 : 再者,如果是我,我不會用契約的方式。 : 我會CASE BY CASE的施加壓力就行。 所以從頭到尾問題在哪裡? 「舉證」 : 剛才洗澡時想到一個例子。 : 1、老闆反正就是面試看這個員工不爽,就不想用。 : 有沒有違法? : 2、老闆想用,但是老闆娘看這個員工不爽,要求老闆不要用。 : 否則就給他好看,老闆為了不得罪太座所以當然不用,有沒有違法? : 3、老闆想用,但是老闆的太太的娘家是這個員工的原公司。 : 原公司的老闆透過他太太對老闆施加壓力,有沒有違法? : 4、老闆想用,但是原老闆是這個老闆的上游,得罪了他, : 貨就沒有著落,所以不用他有沒有違法? 這些都一樣 問題不在這件事情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而是「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存在?」 如果這上面四件事情都是以書面方式存在還有人簽名負責 進了法院結果會怎樣根本不用想就知道 所以從頭到尾問題在哪裡? 「舉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41.76 ※ 編輯: MILGM 來自: 218.174.141.76 (02/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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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I suggest it's time to ge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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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that "具文" mess and to think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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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be done whether it's 具文 or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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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證明這件事存在 這是最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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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進法院全不認帳 根本不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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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妨向前看,他們在法院不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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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院誠帑鶧角W正式錄用,免賠簽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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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當黑官」的事實應該多少有留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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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若是court order強迫黑官漂白,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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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也不能怪誠泰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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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應該要硬來...跟流氓不能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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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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