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but 事實上從來沒有,從來沒有實現過。
: 即使是我們這裡的CASE,CPBL不是世界上唯一的棒球事業體,
這點不影響
美國不會因為有獨立聯盟的存在
就不認為大聯盟是獨佔的
: 再者,如果是我,我不會用契約的方式。
: 我會CASE BY CASE的施加壓力就行。
所以從頭到尾問題在哪裡?
「舉證」
: 剛才洗澡時想到一個例子。
: 1、老闆反正就是面試看這個員工不爽,就不想用。
: 有沒有違法?
: 2、老闆想用,但是老闆娘看這個員工不爽,要求老闆不要用。
: 否則就給他好看,老闆為了不得罪太座所以當然不用,有沒有違法?
: 3、老闆想用,但是老闆的太太的娘家是這個員工的原公司。
: 原公司的老闆透過他太太對老闆施加壓力,有沒有違法?
: 4、老闆想用,但是原老闆是這個老闆的上游,得罪了他,
: 貨就沒有著落,所以不用他有沒有違法?
這些都一樣
問題不在這件事情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而是「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存在?」
如果這上面四件事情都是以書面方式存在還有人簽名負責
進了法院結果會怎樣根本不用想就知道
所以從頭到尾問題在哪裡?
「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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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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