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其實您說的和我說的沒有衝突啊。
: 因為「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是契約沒錯。
: 但是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符合。
: 符合必要性原則嗎? 也不符合。
: 更重要的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無效。
: 一般的競業條款是「一段期間」「一定區域」的限制。
: 如果契約內容不明確或顯然違法此一原則,法院就有可能會判無效。
: 其實我覺得這已經離題了。
: 畢竟叛將條款從來就不是一項勞資契約啊。
如果不是勞資契約
而是所有雇主之間的契約呢?
離職員工,所有同業終身不得雇用
看起來非常不違反公序良俗嘛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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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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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1.24.203 07/2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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