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Koreans)時間21年前 (2004/02/01 23:4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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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其實您說的和我說的沒有衝突啊。 : 因為「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是契約沒錯。 : 但是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符合。 : 符合必要性原則嗎? 也不符合。 : 更重要的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無效。 : 一般的競業條款是「一段期間」「一定區域」的限制。 : 如果契約內容不明確或顯然違法此一原則,法院就有可能會判無效。 : 其實我覺得這已經離題了。 : 畢竟叛將條款從來就不是一項勞資契約啊。 如果不是勞資契約 而是所有雇主之間的契約呢? 離職員工,所有同業終身不得雇用 看起來非常不違反公序良俗嘛 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41.76

61.231.24.203 07/2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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