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azip (zip)》之銘言:
: : 我也不懂法律啦
: : 相較於勞僱關係 我比較想了解
: : 職棒球員的合約究竟是比較像雇佣關係
: : 還是像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的那種合約?
: 應該說各學一半
: 然後都取對資方有利的那半
: 例如如果是雇佣關係
: 根據勞基法
: 勞工離職時,雇主不得拒發離職證明
: 現在中華聯盟的合約是號稱不定存續期間內雙方不得終止合約
從1997年後就沒有不定存續期間合約了(這好像說過很多次了?@@)
而且職業棒球選手教練業正是勞委會明訂不適用勞基法的職業之一
所以勞基法在這個領域內至少是無法直接適用的
老話重提 以現行的法制以及棒球環境
球員團結形成組織體提高和球團談判的籌碼 才是能解決問題的方法
要想上法院打官司來改變現狀 不論在理論上或是實際執行上
都有太多的阻礙要克服 實在是有些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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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ndana 來自: 218.174.141.117 (02/0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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