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時間21年前 (2004/02/02 00:1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14/16 (看更多)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 其實您說的和我說的沒有衝突啊。
: : 因為「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是契約沒錯。
: : 但是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符合。
: : 符合必要性原則嗎? 也不符合。
: : 更重要的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無效。
: : 一般的競業條款是「一段期間」「一定區域」的限制。
: : 如果契約內容不明確或顯然違法此一原則,法院就有可能會判無效。
: : 其實我覺得這已經離題了。
: : 畢竟叛將條款從來就不是一項勞資契約啊。
: 如果不是勞資契約
: 而是所有雇主之間的契約呢?
: 離職員工,所有同業終身不得雇用
: 看起來非常不違反公序良俗嘛
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but 事實上從來沒有,從來沒有實現過。
即使是我們這裡的CASE,CPBL不是世界上唯一的棒球事業體,
再者,如果是我,我不會用契約的方式。
我會CASE BY CASE的施加壓力就行。
: 不是嗎?
剛才洗澡時想到一個例子。
1、老闆反正就是面試看這個員工不爽,就不想用。
有沒有違法?
2、老闆想用,但是老闆娘看這個員工不爽,要求老闆不要用。
否則就給他好看,老闆為了不得罪太座所以當然不用,有沒有違法?
3、老闆想用,但是老闆的太太的娘家是這個員工的原公司。
原公司的老闆透過他太太對老闆施加壓力,有沒有違法?
4、老闆想用,但是原老闆是這個老闆的上游,得罪了他,
貨就沒有著落,所以不用他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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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是小黃豆 活在同一個宇宙風水總是輪流走 一朝興起一朝落
外人叫我們大豆 應該一起去奮鬥 只要我們同步走 明天世界是黃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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