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時間21年前 (2004/02/01 18:45)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10/16 (看更多)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 事實上像中職這種實際性獨佔的私人企業性質,國內是不存在的。
: : 所以沒有立法啊。
: 美國也沒有職業運動法
: 既然美國沒有立法
: 我就不瞭解為什麼國內需要用立法這種曠日廢時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事情
: 美國以前也為這種事情鬧上法庭
: 處理的方式都是一樣
: 第一個就是先處理保留條款的適法性
: 然後再用反托拉司法來處理
: 然後結果是雙方採用勞資協議的方式來和解
不同的國家處理的方式不一樣,
而且美國法律、法院和台灣的差異也是非常大的。
你提到了勞資協議,勞資協議的前提是工會。
然後,台灣沒有工會。
與其要等球員工會成氣候,我個人認為,
立法強勢介入是比較「快」的作法。
: : 要知道,形式上面,並不是CPBL不雇用這些叛將,而是誠泰不雇用這些人。
: : 為什麼誠泰不雇用? 因為某種因素。
: : 而法律能不能禁止這種壓力?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 這個跟競業禁止的狀況是一樣的
: 處理競業禁止的案例時
: 勞方也是沒有契約的
: 新的雇主受限於競業禁止條款而無法雇用
: 所以鬧上法庭
不,競業禁止本質上是一個勞資契約。
既然是契約,雙方簽訂了以後就有效力。
不過競業禁止條款最主要是要看勞方有沒有可能洩露營業秘密。
如果性質上的確有簽訂該條款之必要,而且員工有同意。
那麼基本上這個契約就是合法的。
但是,這些叛將在這個case中,根本沒有簽訂這個條款,
並且其性質上也不可能認為「球員轉隊會影響球團秘密」
對了,事實上我印象中日本似乎是有轉隊球員洩露本隊暗號的事件。
不是很確定,但是即使如此。 競業禁止條款在個case中根本不可能適用。
我個人是認為,競業禁止條款原則上並非限制新雇主的雇用權。
而是離職員工的就業權,因為新雇主並非契約當事人而為第三人。
而在叛將條款的處理上,我仍然認為這個條款是對於新雇主的施加壓力。
而非有法定事由或是限制球員的工作權。
: 結果如何要看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與該勞工的工作性質決定
: 當然「終身不得從事同業」這種條文是存在過
: 不過我沒聽說有誰用這種條文贏過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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