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foudre)時間21年前 (2004/01/31 10:5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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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蠻希望球員能主動對付球團的,尤其是那種已經被宣佈或暗示「封殺」 的球員,我總是相信「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守護,靠別人給的在別人要拿回去時 多半守不住」。而我一直覺得中華職棒聯盟從亞錦賽打不到150速球、十年條款、 到中信閃電解約球星,其形象大概已經是簽賭案之後最糟的時候了,如果想在起 草工會的過程中得到輿論的撐腰以抵抗球團打壓,這時候應該會是個很好的時機 。但是看著時間流走,現役職棒球員似乎對於那些事件沒什麼反應,看起來似乎 只能冀望那些被逼入死胡同的球員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起碼在中職的鐵鉗下 打出一條裂縫。 下面我只是隨便丟出一個想法,如果版大認為還沒有離開版旨,就請網友們討論 看看是否有什麼可行性吧,而若已偏離版旨,那就請版大喊停吧。 1.公平交易法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第一款:公司  (中職球團應該算是這個吧?)  第四款: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球員應該符合這個條件吧?) 2.公平交易法第三條(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意思就是球團與球員互為交易相對人吧?) 3.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事業不得為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第一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      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叛將條款跟這一款符合程度似乎蠻高的,不知各位的想法如何?)  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離隊同意書?) 目前看到大概是這樣... 如果能確認中職的獨占地位,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事業不得為之行為)  第二款: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第四款: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似乎可以著墨的就更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26.124.157

61.231.24.203 07/2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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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06nce0F (Baseball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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