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基本上我蠻希望球員能主動對付球團的,尤其是那種已經被宣佈或暗示「封殺」
的球員,我總是相信「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守護,靠別人給的在別人要拿回去時
多半守不住」。而我一直覺得中華職棒聯盟從亞錦賽打不到150速球、十年條款、
到中信閃電解約球星,其形象大概已經是簽賭案之後最糟的時候了,如果想在起
草工會的過程中得到輿論的撐腰以抵抗球團打壓,這時候應該會是個很好的時機
。但是看著時間流走,現役職棒球員似乎對於那些事件沒什麼反應,看起來似乎
只能冀望那些被逼入死胡同的球員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起碼在中職的鐵鉗下
打出一條裂縫。
下面我只是隨便丟出一個想法,如果版大認為還沒有離開版旨,就請網友們討論
看看是否有什麼可行性吧,而若已偏離版旨,那就請版大喊停吧。
1.公平交易法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第一款:公司
(中職球團應該算是這個吧?)
第四款: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球員應該符合這個條件吧?)
2.公平交易法第三條(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意思就是球團與球員互為交易相對人吧?)
3.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事業不得為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第一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
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叛將條款跟這一款符合程度似乎蠻高的,不知各位的想法如何?)
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離隊同意書?)
目前看到大概是這樣...
如果能確認中職的獨占地位,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事業不得為之行為)
第二款: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第四款: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似乎可以著墨的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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