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我必須要提一下公平交易法。
: 抱歉我不是學商法的,但是公交法「顧名思義」,就是處理
: 交易的問題。
: 而叛將條款很明顯的並不是「交易」,而是勞動契約的問題。
: 其實我之前也找過,有查過的人會發現,好像都很很接近,但是就是沒有哪一條
: 可以直接哪裡解決判將條款的問題。
: 消保法也不行,公平法也不行,
: 中職有沒有獨占其實根本不是問題的核心,問題是他們今天對於球員工作權的
: 實質剝奪,有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我覺得版大這裡講到了重點,所以想請教一下,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到底問題是出在哪邊?
我個人認為確認中職的獨占地位具有重要性,主要是它和一般事業似
乎有著相當大的不同,就拿網路上特別愛舉的聯電、台積電的例子來
說,他們不雇用過去的離職員工(雖然我認為這也是不應當的),實
質上來說對電子業界的從業人員影響不大,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
,總是有別家公司可以去,也因此其從業人員不會因為哪一家電子公
司有什麼「叛員條款」而遭到工作權的實質剝奪,反觀職棒球員,山
不轉路就不轉,路不轉人也轉不成,到底兩者之間是差在哪裡,以致
於一條憑過去經驗來看,似乎影響不大(甚至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
的條款,會變成工作權實質剝奪的兇手?
再請教一下,勞雇關係在台灣的法律上不能被視為是一種勞務交易
嗎?
在我看來,這兩者之間原理上好像沒什麼不同,勞工用勞務向雇主
換取報酬,而雇主用此勞務的產品向消費者換取報酬,而保護消費
者的用意便是在防止消費者在沒有公平選擇的情況下,受到掌控通
路的勞務雇主在交易中剝削;然而在通路的另一頭從事交易的正是
勞工,對付消費者的手段,幾乎原封不動也一樣適用於對付勞工,
如果勞務交易未納入公平交易的體系,那麼顯而易見,掌握通路者
在消費者方沒柞取到的,自然轉過頭來向勞工柞取,這不是很可怕
嗎?
又,交易和契約關係是否為互斥呢?或我問個實質的問題,像接有線
電視時,我們也會簽一張契約,那麼它是契約關係,公交法不能管,
還是它是交易,不是契約關係,又或者它也可以兩者都是呢?
: 我找不到。(但是我是要去買雞排的人了,所以找不到並不代表沒有)
: 目前國內實質保障工作權的勞動法條,我想比較接近的是反歧視法,
: 比如兩性平等工作法和殘障福利法,但是很抱歉,沒有職業運動員法。
: 類推適用? 我個人會認為也不太行的通。 因為其實性質也差滿多的。
: 大致上是這樣吧。
基本上我不是唸法律的,而後來因為一些緣故接觸到的案例都是到美
國以後的事了,所以我對法律上的專業運作並不了解,可能對大陸法
系的東西更是一無所知。
但從我個人少少的經驗來說,我在美國似乎沒看過法院對於兩造的爭
執表示無法可判,所以So be it這樣的結論,似乎再怎麼前所未見的
案子,都能靠引申推論援引過去較為類似的判例或法條加以作成結論
。而台灣的案子在現有法律無條文可以完全套用的情況下,法官不能
夠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中,找出比較相關的幾條,加以交叉推定論斷
,只能說:「抱歉,這事無法可判,所以不干我的事,你們自己出去
打架解決」嗎?那這樣豈不是很危險,人類活動的型式不斷地推陳出
新,而法律卻只能死板板地套用在完全符合它字面上直接描述的行為
,於是不斷地衍生出一堆「無法可判」的情況,如果台灣的法律事務
都只能這麼「清楚明白」地套用,對任何一條法律都只有一種解讀,
那我就不曉得控辯雙方浪費那麼多時間辯論幹什麼了,答案不是都已
經寫得清清楚楚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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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oudre 來自: 24.126.124.157 (01/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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