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時間21年前 (2004/01/29 20:27)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3/16 (看更多)
※ 引述《foudre (foudre)》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 我必須要提一下公平交易法。
: : 抱歉我不是學商法的,但是公交法「顧名思義」,就是處理
: : 交易的問題。
: : 而叛將條款很明顯的並不是「交易」,而是勞動契約的問題。
: : 其實我之前也找過,有查過的人會發現,好像都很很接近,但是就是沒有哪一條
: : 可以直接哪裡解決判將條款的問題。
: : 消保法也不行,公平法也不行,
: : 中職有沒有獨占其實根本不是問題的核心,問題是他們今天對於球員工作權的
: : 實質剝奪,有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 我覺得版大這裡講到了重點,所以想請教一下,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 到底問題是出在哪邊?
問題出在,這個事件可能是一個特例,而非是一項經常發生的事件。
台灣過去沒有相同,或是相類似的事件像這樣。
職棒運動員的數量,比國內的殘障人士少,比同性戀者少,比植物人少,
更別提佔了一半人口比例的女性。
因為這些人的數量是那麼少,發生的機會是那麼少,
所以法律沒有加以規定,如此而已。
事實上像中職這種實際性獨佔的私人企業性質,國內是不存在的。
所以沒有立法啊。
如果問我可不可以立法,我會認為是行得通的,但是即使如此,
也是針對以後,而非這個CASE。
: 我個人認為確認中職的獨占地位具有重要性,主要是它和一般事業似
: 乎有著相當大的不同,就拿網路上特別愛舉的聯電、台積電的例子來
: 說,他們不雇用過去的離職員工(雖然我認為這也是不應當的),實
: 質上來說對電子業界的從業人員影響不大,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
: ,總是有別家公司可以去,也因此其從業人員不會因為哪一家電子公
: 司有什麼「叛員條款」而遭到工作權的實質剝奪,反觀職棒球員,山
: 不轉路就不轉,路不轉人也轉不成,到底兩者之間是差在哪裡,以致
: 於一條憑過去經驗來看,似乎影響不大(甚至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
: 的條款,會變成工作權實質剝奪的兇手?
因為以往從來沒有這種例子的關係。
或是,實際上有,但其人數和影響力非常的小,所以一直沒有浮上抬面。
: 再請教一下,勞雇關係在台灣的法律上不能被視為是一種勞務交易
: 嗎?
: 在我看來,這兩者之間原理上好像沒什麼不同,勞工用勞務向雇主
: 換取報酬,而雇主用此勞務的產品向消費者換取報酬,而保護消費
: 者的用意便是在防止消費者在沒有公平選擇的情況下,受到掌控通
: 路的勞務雇主在交易中剝削;然而在通路的另一頭從事交易的正是
: 勞工,對付消費者的手段,幾乎原封不動也一樣適用於對付勞工,
: 如果勞務交易未納入公平交易的體系,那麼顯而易見,掌握通路者
: 在消費者方沒柞取到的,自然轉過頭來向勞工柞取,這不是很可怕
: 嗎?
其實對於勞工的保障照理說應該比較週道,因為比起消費者,勞工的
地位更為弱勢。
一來,消費關係是短暫性的,消費完了就沒什麼關係,就算是
比如供應水電這種長時間給付,至少至少消費者也有選擇權。
但是勞工沒有,他一旦進了公司,轉業的障礙是相當大的,
所以比較起來,資方的力量更強,就更需要保護。
還是不同的,因為有勞動法規,比如勞基法,就很具體的規定並授權
有關單位有保障勞工的法律。
所以,法律上不是對於勞工沒有保障,當然實際上能夠保障得了多少是
另一回事,但是勞基法的對象是針對一般可替代性的勞工,而不是職棒球員。
可是,現在的這個叛將條款,針對的不是「正在工作的職棒球員」,
而是「沒有契約的員工」哦。
勞動法規固然對於雇主對於員工的待遇,加班時間,甚至是離職方式都有所
保障,可是無法限制雇主「要不要請誰」,原則上一定是如此的。
不然很可怕,我,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人,可不可以跑去誠泰球團
「耶,找我當球員,付我薪水。」
球團除非是瘋了才會請我,那我被拒絕以後,可不可以跑去找勞工局。
「他要雇用我不可」
不行吧。
當然,我的身手和這些人是不同的,不過這些球員有什麼理由去找勞工局,
要求球團「非雇用他們不可」?
要知道,形式上面,並不是CPBL不雇用這些叛將,而是誠泰不雇用這些人。
為什麼誠泰不雇用? 因為某種因素。
而法律能不能禁止這種壓力?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 又,交易和契約關係是否為互斥呢?或我問個實質的問題,像接有線
: 電視時,我們也會簽一張契約,那麼它是契約關係,公交法不能管,
: 還是它是交易,不是契約關係,又或者它也可以兩者都是呢?
定型化契約,不,基本上消費行為是一種契約,
勞動也是一種契約,但是這兩種的契約性質不同。
不過這已經和本題無關了。
: : 目前國內實質保障工作權的勞動法條,我想比較接近的是反歧視法,
: : 比如兩性平等工作法和殘障福利法,但是很抱歉,沒有職業運動員法。
: : 類推適用? 我個人會認為也不太行的通。 因為其實性質也差滿多的。
: : 大致上是這樣吧。
: 基本上我不是唸法律的,而後來因為一些緣故接觸到的案例都是到美
: 國以後的事了,所以我對法律上的專業運作並不了解,可能對大陸法
: 系的東西更是一無所知。
: 但從我個人少少的經驗來說,我在美國似乎沒看過法院對於兩造的爭
: 執表示無法可判,所以So be it這樣的結論,似乎再怎麼前所未見的
: 案子,都能靠引申推論援引過去較為類似的判例或法條加以作成結論
: 。而台灣的案子在現有法律無條文可以完全套用的情況下,法官不能
: 夠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中,找出比較相關的幾條,加以交叉推定論斷
基本上美國的法律就是建立在類推和解釋上面,台灣,或是一般大陸法系
不是。
美國的成文法是少少的(相對於判例而言),大部分的判決都是依以前的CASE
判斷。
大陸法系不是,以法條為主,如果法條沒有寫,那再來看能不能解釋和類推。
基本上我想這邊與其說是法系上面真的差很多,還不如說兩邊的法律人
思考和受教育的方式根本就不一樣。
(不過這也和本題無關)
其實今天如果有人告上法院,台灣的法官仍然要作一個判決。
不可能一攤手,說:「啊,法律沒有寫」就沒事了。
如果是刑法,那麼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上沒寫的,就是無罪。
但是民法不是,民法不只是「對」或「錯」的判決,
最重要的是「解決紛爭」,很有可能都是雙方「各退一步」的判決。
(你法學概論到底要講到什麼時候?)
好吧,美國最高法院可以直接拿憲法第一修正案來判某個CASE。
但是台灣不行,因為憲法很抽象啊,所以才要有具體的法令來規範。
好,這個CASE法官會怎麼判? 判球員勝? 判中職勝?
我會說,「這大概無法可管,但是法官一定會判,他怎麼判,我也不知道」
不過,我個人比較傾向球員打不贏。這只是我的猜想。
: ,於是不斷地衍生出一堆「無法可判」的情況,如果台灣的法律事務
: 都只能這麼「清楚明白」地套用,對任何一條法律都只有一種解讀,
: 那我就不曉得控辯雙方浪費那麼多時間辯論幹什麼了,答案不是都已
: 經寫得清清楚楚的了嗎?
大部分的訴訟,都不是對於法條的爭議,而是能不能證明事實。
所以,回到tw版的爭論,具文或不具文,其實問題是在舉證的困難度。
如果這個case的確有法律上的爭議,那麼不具文當然比具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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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對於中華職棒兩隻元老球隊的解散感到可惜,卻都無能為力。
只有他。創作了一部偉大的作品,來紀念那個逝去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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