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問題出在,這個事件可能是一個特例,而非是一項經常發生的事件。
: 台灣過去沒有相同,或是相類似的事件像這樣。
: 職棒運動員的數量,比國內的殘障人士少,比同性戀者少,比植物人少,
: 更別提佔了一半人口比例的女性。
: 因為這些人的數量是那麼少,發生的機會是那麼少,
: 所以法律沒有加以規定,如此而已。
: 事實上像中職這種實際性獨佔的私人企業性質,國內是不存在的。
: 所以沒有立法啊。
美國也沒有職業運動法
既然美國沒有立法
我就不瞭解為什麼國內需要用立法這種曠日廢時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事情
美國以前也為這種事情鬧上法庭
處理的方式都是一樣
第一個就是先處理保留條款的適法性
然後再用反托拉司法來處理
然後結果是雙方採用勞資協議的方式來和解
: 要知道,形式上面,並不是CPBL不雇用這些叛將,而是誠泰不雇用這些人。
: 為什麼誠泰不雇用? 因為某種因素。
: 而法律能不能禁止這種壓力?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這個跟競業禁止的狀況是一樣的
處理競業禁止的案例時
勞方也是沒有契約的
新的雇主受限於競業禁止條款而無法雇用
所以鬧上法庭
結果如何要看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與該勞工的工作性質決定
當然「終身不得從事同業」這種條文是存在過
不過我沒聽說有誰用這種條文贏過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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