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 引述《azip (zip)》之銘言:
: 我也不懂法律啦
: 相較於勞僱關係 我比較想了解
: 職棒球員的合約究竟是比較像雇佣關係
: 還是像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的那種合約?
應該說各學一半
然後都取對資方有利的那半
例如如果是雇佣關係
根據勞基法
勞工離職時,雇主不得拒發離職證明
現在中華聯盟的合約是號稱不定存續期間內雙方不得終止合約
但是資方可以在球員不適任的情況下終止合約
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的合約只有單方面可以解除嗎?當然不是
: 忘記是看那位網友指出日職之所以訂出一個合約期限
: 是在於保障球團培訓一個球員所花的心血
: (這不就像有的明星事務所會先幫新人上上美姿美儀還是舞蹈歌唱課程?)
: 所以必需要有一個期限之後 才能獲得自由球員資格
這在美國也是一樣的
而且明訂於勞資協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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