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Koreans)時間21年前 (2004/01/30 12:1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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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udre (foudre)》之銘言: : 我覺得版大這裡講到了重點,所以想請教一下,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 到底問題是出在哪邊? : 我個人認為確認中職的獨占地位具有重要性,主要是它和一般事業似 : 乎有著相當大的不同,就拿網路上特別愛舉的聯電、台積電的例子來 : 說,他們不雇用過去的離職員工(雖然我認為這也是不應當的),實 : 質上來說對電子業界的從業人員影響不大,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 : ,總是有別家公司可以去,也因此其從業人員不會因為哪一家電子公 : 司有什麼「叛員條款」而遭到工作權的實質剝奪,反觀職棒球員,山 : 不轉路就不轉,路不轉人也轉不成,到底兩者之間是差在哪裡,以致 : 於一條憑過去經驗來看,似乎影響不大(甚至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 : 的條款,會變成工作權實質剝奪的兇手? 這東西類似的就是競業禁止條款 當然我們知道如果有人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寫 「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進了法院很難存活(當然會有人認為這個可以活,隨便) 所以一般的競業禁止條款都有年限的限制 有些判例會要求原雇主以金錢來換取競業禁止期間的工作權 至於中華聯盟的獨佔地位當然是沒有問題 就好像美國不因為有獨立聯盟(也是職棒)可以打就不認為MLB有獨佔性是一樣的 所以MLB需要有保留條款來保護 : 再請教一下,勞雇關係在台灣的法律上不能被視為是一種勞務交易 : 嗎? 一般來說是不行的 因為勞雇關係有勞基法處理 當然有許多職業是不受勞基法保護的 比較多的例子是演藝人員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 如果演藝人員以個人身份跟公司簽約 那不能視為交易行為 但是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跟公司簽約 那就是交易行為 在美國這種型態已經是一種主流 球員本身是老闆 雇用經紀人為他工作並與球團交涉 : 又,交易和契約關係是否為互斥呢?或我問個實質的問題,像接有線 : 電視時,我們也會簽一張契約,那麼它是契約關係,公交法不能管, : 還是它是交易,不是契約關係,又或者它也可以兩者都是呢? 有線電視的例子 公平會可以管 這個已經有實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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